主要職能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牽頭組織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政府防汛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制定有關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中心城區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作;負責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和指導;會同物價部門對城市供水價格的核算。
(七)負責全市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污水處理廠(站)運營和排水戶排水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中心城區下穿隧道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市江河、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水區、滯洪區)、水庫、河口灘涂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水務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對水務基本建設工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市)縣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監督全市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水環境治理。
(九)指導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和綜合防治;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負責全市
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村鎮供水、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實施
漁業環境保護;負責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指導全市漁業生產和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建設;負責實施全市水產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裁決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漁港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二)負責全市水政、漁政監察和水務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處理區(市)縣之間的重大水事糾紛;負責查處重大涉水、涉漁違法事件;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水務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牽頭對重大水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三)負責全市水電項目建設過程中涉水事務的監督管理以及水務行業地方電站運行中涉水事務的監督管理;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水務行業的科技與外事外經工作;組織重大水務行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十六)承辦市政府公布保留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