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規劃和建設局承擔的城市供水、排水、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污水處理、城市防洪排澇、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職能以及對相關企業進行行業管理和指導的職能劃入市水務局。
(二)將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職責劃入市扶貧和移民工作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主要職責
雅安市水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水務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擬訂全市水務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並組織實施有關水務方面的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有關制度,提出市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和跨縣(區)中長期水供求規劃和年度計畫、水量分配方案,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負責市管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地下水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城市供水、排水規劃,負責全市城鄉供水企業資質管理,城市供水、污水處理價格核算的組織工作,指導全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負責自備井管理以及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和指導,負責對城市排水設施實行排水許可和排水接管的行政監督管理。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全市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水土保持規劃,組織實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審批和監督實施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實施全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承擔市政府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指導全市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監督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監督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承擔全市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和發展規劃,負責全市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市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雅安市水務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雅安市水務局辦公室。
負責機關的綜合協調、督查督辦、目標管理、公文處理、政務信息、績效考核、綜治維穩、宣傳、會務、接待、信訪、檔案、機要、保密、安全、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和提案;起草機關綜合性檔案、報告;組織編寫行業大事記;修訂和完善機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建設管理市水務入口網站(網頁);負責政務公開工作。
(二)雅安市水務局人事監察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水利科技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組織水利科技項目研究,新技術引進、推廣和管理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系統黨建、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等工作,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三)雅安市水務局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起草並監督實施水務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擬訂水務工作政策;指導全市水政監察、漁政管理及普法工作;負責水行政、漁業行政綜合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局行政審批(許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
(四)雅安市水務局財務審計科。
編制部門預決算;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市級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的審計監督;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擔水利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五)雅安市水務局水資源科(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統一管理水資源,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方案;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負責發布年度水資源公報;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監督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負責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六)雅安市水務局規劃計畫和建設管理科(河道管理科)。
擬訂水務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查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負責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市河流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依法監督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管;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七)雅安市水務局農村水利科。
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農村水利政策、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組織編制全市農田水利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助有關部門提出水利項目計畫;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鄉鎮集中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已建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八)雅安市水務局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辦公室)。
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水土保持規劃;負責全市水土保持預防監督、水土流失狀況監測工作;負責審批並監督實施市級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市級管轄範圍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水土保持違法案件的查處。
(九)雅安市水務局水產科。
組織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漁業發展、漁業資源及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市漁業生產工作,組織技術培訓,引進和推廣水產新技術、新品種;核發養殖證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負責全市漁業生產安全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指導水產行業職工業務培訓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水產行業科技成果套用、評審、申報。
(十)雅安市水務局城市供排水管理科。
組織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制訂並監督實施城市供水應急預案;負責協調城市建設中的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管網管線改、擴、建工作;負責城市管網供水管理和城市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資質管理;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城市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負責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污水處理價格核算的組織與論證;指導、監督城市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城市暫停供水或降低供水壓力審批;組織實施城市排水許可和排水接管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地下水開採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基礎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監督檢查。
(十一)市人民政府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市人民政府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制訂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目標任務;負責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監督檢查、統計、考核和總結。
機關黨總支 負責機關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雅安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含單列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機關黨總支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l名;防汛辦主任1名(按副縣級領導職務配備);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防汛辦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核定工勤人員編制(控制數)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