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職業技術教育學會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成都市教育局黨組領導下,在四川省職業技術教育學會和成都市哲學科學聯合會的指導下進行工作。本會是由全市熱心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者和社會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經成都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學術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職業技術教育學會
  • 領導方:中國共產黨成都市教育局黨組
  • 類別:學術團體
  • 區域:成都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成都市職業技術教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engd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Society。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通過學術研究活動,探索符合我市職業技術教育的規律和特點,研究我市職業技術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為鞏固、發展職業技術教育,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成都市教育局,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是:四川省成都市東馬棚街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管理和監督本會的分支機構,指導和協調單位會員開展工作和活動。
(二)學習和研究教育科學理論,參與我市職業技術教育的研究規劃,積極承擔國家、省、市的研究項目,組織重點課題的研究;開展教育科學實驗,開展人才培訓、諮詢服務,為黨政部門提供建議意見和決策依據。
(三)組織和指導學術研究活動,交流和推廣科研成果和經驗,組織科研成果和學會工作的評獎活動。
(四)編輯有關職業技術教育的信息資料。
(五)承擔政府轉移或委託的有關職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以單位會員為主,適當吸收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由市級有關行業、各辦學單位、熱心職業技術教育的企業等成員構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凡有較強的研究能力,發表過有影響論文的教育工作者、科研人員、有關社會人士,或有行政管理經驗、熱心學會工作並積極從事職業技術教育研究的有關單位的管理幹部,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本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相應的單位會員受理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或秘書處討論批准。
(三)會員入會一經確認,即填寫會員登記表,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撰寫論文、調查報告、經驗總結等;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或本會的分支機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續的,須由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教育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通信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學會工作,並有一定的學術造詣。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教育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才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教育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才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在報市教育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本會由一名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市教育行政部門撥款;
(二)會費;
(三)團體或個人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開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備、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款項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教育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教育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教育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教育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03年 2 月 2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