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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本屆運動會的宗旨是:和諧、健康、奮進。
基本信息
主辦單位
承辦單位
競賽時間
成 年 組:2008年5至6月
青少年組:2008年7月
競賽地點
雙流縣體育中心及成都市有條件的體育場館。
競賽項目
成年組
游泳、籃球、排球、足球(男子)、桌球、羽毛球、網球、檯球、門球、保齡球、武術、圍棋、中國象棋、西洋棋、橋牌、拔河、健美操、體育舞蹈、健身秧歌(腰鼓)、信鴿、電子競技,共21項。
青少年組
田徑、游泳(含跳水)、籃球、足球、排球、桌球、羽毛球、網球、藝術體操、武術、射擊、射箭、舉重、柔道、跆拳道、棋類(圍棋、中國象棋、西洋棋)、模型類(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車輛模型、建築模型),共17項。
參加單位
成年組
1、各區(市)縣,市級各部門(局級公司),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各行業系統體協、廠礦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駐蓉部隊、境外駐蓉機構、街道社區均可組團或組隊參賽。
2、成都市各業餘體育俱樂部可單獨組隊參賽。
3、本市居民或暫住人口的個人,外企、合資企業中的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外國留學生可憑相關證明以個人名義參加比賽。
青少年組
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青白江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崍市、雙流縣、郫縣、金堂縣、新津縣、大邑縣、蒲江縣和高新區。
運動員資格
成年組
1、參賽運動員須持有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身份證或有效暫住證,年齡在18至60歲(個別運動強度較小的項目可放寬到65歲);
2、須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健康證明,適應參加體育比賽,並在報名時出示有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3、省、市各優秀運動隊、職業俱樂部的運動員、教練員、各級業餘體校專職教練員均不得參加成年組比賽。
青少年組
1、參賽運動員須持有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正住戶口(身份證)和學籍。2006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戶口由外地遷入成都者不能參賽;
2、參賽運動員年齡限1992年1月1日以後出生(其中射擊可放寬到1990年以後)。運動員報名年齡如與市級青少年比賽和註冊等不符時,以年齡最大的一次為準。小年齡組的運動員可參加大年齡組的比賽;
3、參加青少年組比賽的運動員,以成都市運動員IC卡註冊單位為準。省、市各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成都體院、市體育運動學校、市重點業餘體校(班)適齡學生可代表原輸送學校所在的區(市)縣參加比賽;
4、青少年組參賽運動員資格管理,詳見《成都市第十一屆運動會(青少年組)運動員資格管理辦法》
5、參加青少年組比賽的運動員到賽區報到時必須交驗IC卡否則不能參賽;
6、參加青少年組比賽的運動員須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健康證明、適合參加體育競賽,並在報名時出示有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三)凡參賽運動員資格出現爭議的,由市第十一屆運動會運動員資格審查小組進行確認和裁決。
(四)參賽運動員必須是符合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者。成年組、青少年組每個參賽運動員在報到時必須辦理《競賽證》。
(五)各單位必須嚴格審查運動員資格,按要求填寫各項目報名表,凡發現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行為的,按市第十一屆運動會運動員資格審查的有關規定處理。
競賽辦法
(一)各項目比賽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競賽規則和有關規定。
(二)各項目競賽根據報名人數確定預賽、複賽、決賽的賽次。
(三)集體球類項目及團體項目報名少於4隊時,不予立項。
(四)單項競賽的參賽隊(人)少於4隊(人)或參賽運動員均代表一個單位時,不進行比賽。其中涉及體重級別的項目,由單項競委會在聯席會上協商,可升入上一個級別進行比賽;涉及紀錄項目,在徵得參賽隊(人)同意後只進行成績測驗,不計名次,破紀錄的,按破紀錄得分計入團體總分。
(五)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裁判長、副裁判長、仲裁主任由市體育局委派,裁判員、仲裁委員由各單項競賽委員會聘請。執行裁判員年齡應在65歲以下。
參賽辦法
成年組
1、成年組運動員參賽項目不限。
2、參賽的具體辦法詳見成年組各單項競賽規程。
3、各項目競賽規程由各項目管理中心或各單項運動協會制定。
青少年組
1、青少年組各代表團除必須參加田徑、游泳兩項比賽外,其它項目可根據情況自選;
2、每名運動員只能參加一個項目和一個組別的比賽;
3、各項目競賽規程由各項目管理中心或各單項運動協會制定;
4、各項目組別設定、參賽人數及年齡見單項競賽規程。
報 名
1、第一次報名時間:2008年1月1日至31日。各參賽單位將擬參賽的項目以書面形式報市體育局市場與競賽管理處。
2、第二次報名:各參賽單位應認真填寫大會統一印製的報名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於各項目賽前40天分別報市十一屆運動會組委會競賽處和各賽區。逾期不報或填報不清楚的視為棄權。
錄取名次與計分辦法
成年組
1、設成年組代表團總分獎,錄取前十二名。各代表團參賽項目達5個以上的,方可計代表團總分;
2、各單項競賽均錄取前八名,不足八名的隊(人)按實有參賽隊(人)數錄取;
3、設組織獎,按實際參賽代表團的20%評定。(辦法另訂)。
青少年組
1、籃球、排球、足球項目錄取前十二名,按13、11、10、9、8、7、6、5、4、3、2、1×4計分;其它項目錄取前八名,分別按9、7、6、5、4、3、2、1計分;參賽隊(人)不足錄取名次時,按實有參賽的隊(人)錄取,均從高分到低分依次計分;
2、籃球、排球、足球金牌×4計算;
3、各區(市)縣輸送到省、市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代表成都市或國家參加全國第六屆城市運動會、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第十五屆亞洲運動會、第二十八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的成績可獲加分、加牌獎勵,計入代表團;各區(市)縣輸送運動員代表成都參加四川省第十屆運動會(青少年組)比賽獲金牌可獲加分獎勵,計入代表團;輸送到國家、四川省、成都市、解放軍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可獲加分獎勵,計入代表團(以上獎勵辦法另訂);
4、破一項市青少年紀錄加3分;破市紀錄、省青少年紀錄加6分;破省紀錄、全國青少年紀錄加9分;破全國紀錄加18分。一人(隊)多次破同項紀錄只按最高分加一次;兩人(隊)或兩人(隊)以上破同一紀錄均加分。破紀錄加分,計入各代表團總分;
5、設“進步獎”(辦法另訂)。
十一、設立“成都市第十一屆運動會運動員資格審查小組”,各項目設立“單項競賽委員會”,各競委會下設“仲裁委員會”。
十二、各代表團、隊開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活動,各賽區開展“最佳賽區”評選活動(辦法另訂)。
頒發獎項
1、頒發成年組代表團“總分獎”、“組織獎”;
2、頒發青少年組代表團團體總分前八名。(計算方法:按所有參賽項目的名次得分、破紀錄加分、輸送加分的累計總和,高者名次列前;總分相等,名次並列,無下一名次);
3、頒發青少年組代表團獎牌總數前八名。(計算方法:按所有參賽項目中獲得金牌數、加牌數的總和多少排列,金牌總數多者名次列前;如金牌數相等,銀牌數多者名次列前;銀牌數再相等,銅牌數多者名次列前;金、銀、銅牌總數均相等時,名次並列,無下一名次);
4、頒發青少年組代表團“進步獎”;
5、頒發“體育道德風尚獎”。
十四、各代表團、代表隊自備團(隊)旗,顏色自定,旗上可有本代表團(隊)的徽記,其規格為團(隊)旗長3米、寬2米。
十五、經費:各代表團、代表隊及個人參賽所需經費自理。競賽組織經費由大會適當補助。
十六、本屆運動會允許各代表團、代表隊使用企業、產品冠名權。各賽區冠名權按大會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本規程總則和各單項競賽規程解釋權屬成都市體育局,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獎牌發放
序號
| 項目
| 運動員年齡規定
| 人數
| 金牌
|
1
| 田徑
| 甲組:92-93年乙組:94-95年
| 40
| 54
|
2
| 籃球
| 甲組:92-93年乙組:94-95年
| 56
| 16
|
3
| 足球
| 甲組:92-94年乙組:95年以後
| 88
| 16
|
4
| 排球
| 甲組:92-95年乙組:96年以後
| 48
| 16
|
5
| 桌球
| 甲組:95-96年乙組:97年以後
| 16
| 16
|
6
| 羽毛球
| 甲組:95-96年乙組:97年以後
| 16
| 14
|
7
| 網球
| 甲組:93-94年 乙組:95-96年(必須有2個97年以後)
| 18
| 13
|
8
| 藝術體操
| 甲組:95-96年乙組:97年以後
| 10
| 9
|
9
| 武術
| 甲組:92-93年乙組:94年以後
| 16
| 24
|
10
| 游泳(含跳水)
| 男甲組:93-94年女甲組:95-96年 男乙組:95-96年女乙組:97-98年 男丙組:97-98年女丙組:99-2000年跳水:98年以後
| 52
| 54
|
11
| 射擊
| 甲組:90-93年乙組:94年以後
| 40
| 38
|
12
| 射箭
| 甲組:92-94年乙組:95年以後
| 14
| 14
|
13
| 舉重
| 甲組:92-93年乙組:94年以後
| 28
| 28
|
14
| 柔道
| 甲組:92-93年乙組:94-95年
| 22
| 22
|
15
| 跆拳道
| 甲組:92-95年乙組:96年以後
| 28
| 14
|
16
| 棋類
| 圍棋
| 甲組:92年以後乙組:96年以後
| 20
| 5
|
中國象棋
| 甲組:92年以後乙組:96年以後
| 20
| 5
|
西洋棋
| 甲組:92年以後乙組:96年以後
| 20
| 5
|
17
| 模型類
| 空模
| 甲組:92年以後乙組:96年以後
| 30
| 3
|
海模
| 甲組:92年以後乙組:96年以後
| 30
| 3
|
車模
| 甲組:92年以後乙組:96年以後
| 30
| 3
|
建模
| 甲組:92年以後乙組:96年以後
| 30
| 3
|
| 合計
| | | 672
| 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