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區行政應訴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為規範武侯區在行政訴訟活動中的應訴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對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出庭應訴。
第三條區政府的行政應訴工作,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組織、協調、實施,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區政府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決定引起的區政府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承辦應訴事務,或交區司法局,委託區政府聘請的法律顧問辦理。
區政府工作部門、區政府委託的組織以區政府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該工作部門、受委託的組織負責承辦應訴事務,但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指導辦理。
第五條對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就原告的起訴資格、訴訟時效、訴訟請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項進行審查,提出應訴意見,並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報送審批。應訴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情簡介,包括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及理由,區政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複議決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對案件在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結果的基本分析等;
(二)擬出庭參加應訴的委託代理人名單;
(三)答辯狀(稿);
(四)在訴訟期間應否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複議決定的意見;
(五)在訴訟期間應否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複議決定的意見;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對呈報的應訴意見,各級領導應及時審批。主管領導不在的,由其他領導審批,在3日內將領導批示及有關材料退回承辦單位。
第六條原告已經起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經辦人員應當在2日內擬出書面意見,按照審批程式,報區政府領導批准後,以區政府的名義將書面意見送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七條區政府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載明受委託的代理人的姓名、單位、職務,代理許可權,作出委託的時間及有效期限。授權委託書由區政府區長署名(蓋章),加蓋區政府印章。
第八條區政府根據行政應訴的需要,可決定委託代理人代理下列許可權中的一項或者幾項:
(一)出庭參加訴訟活動;
(二)承認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進行和解;
(四)抗訴或者申請撤回抗訴;
(五)申請執行;
(六)其他需要委託的事項。
第九條委託代理人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
對委託區政府法律顧問代理訴訟的,委託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主動、及時與區司法局聯繫,反映訴訟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書、檔案、書面意見等,應當經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報經區政府辦公室領導、區政府領導同意後提交。
第十條在訴訟期間,應訴人員如發現原有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複議決定違法或者不當的,應及時提請區政府和有關機關作出撤銷、變更、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複議決定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一經作出,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關當事人。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後,委託代理人應當及時將判決或者裁定結果報告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並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工作建議、意見和措施,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後報區政府。
第十二條訴訟終結後1個月內,承辦單位應當將案卷材料整理成冊,按規定交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存檔。
第十三條對於已經結案的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寫出案件總結材料,向區政府和有關上級機關專題匯報。
第十四條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區政府各單位”)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後,應於3日內將應訴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複印件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區政府各單位決定應訴工作的人員、應訴意見,但影響重大的案件應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時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區政府各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書後3日內,將文書複印件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區政府、區政府各單位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案件,適用本辦法;區政府、區政府各單位應訴民事案件,參照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