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成都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在1999.02.13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2.13
  • 實施時間:1999.02.13
第一條 為繼承和發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促進擁軍優屬工作的社會化和規範化,支持部隊建設,保障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以及公民,均應按照本規定認真履行擁軍優屬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以下簡稱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雙擁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和區(市)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區擁軍優屬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四條 各單位應制定擁軍優屬規劃、措施和制度,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目標管理,作為考核幹部政績、評選先進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五條 各單位應把擁軍優屬作為國防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教育、文化和新聞單位應加強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國防意識和支持部隊建設的責任感,樹立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觀念,形成愛國擁軍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六條 廣泛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區)和爭創雙擁先進單位、先進個人活動。
有條件的單位應與當地駐軍結成共建對子,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
第七條 部隊與地方發生矛盾和糾紛時,當地政府應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方針,主動與部隊協商解決;對重大軍民糾紛,主要領導應親自出面,及時協調,妥善處理,不得隨意報導。
第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幫助當地駐軍發展副業生產,扶持其“菜籃子工程”並在土地、資金、技術和人力方面給予大力支持。有條件的應建立“蔬菜配送中心”,並在價格上給予優惠。
第九條 嚴禁各單位以任何名義向部隊亂攤派費用。未經市和區(市)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各單位不得向部隊分配任務。
第十條 各單位應認真執行徵兵工作規定,嚴把質量關,為部隊輸送合格優質兵員。
第十一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在本地區繁華地段、交通要道等顯著位置設立長久性的雙擁標牌。
第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事設施,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對破壞軍事設施,盜竊、哄搶軍用物資或到營區滋擾鬧事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軍用車輛在停車場(點)停車,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免繳停車費和通行費。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參觀紀念館、革命舊址、烈士陵園,遊覽公園、風景名勝區,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免購門票。
第十五條 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醫院等視窗行業應設立軍人服務視窗,保證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優先購票、優先乘車、優先就診。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招生政策,積極解決現役軍人、革命烈士子女入學問題。
第十七條 各單位對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接收安置轉業、退伍軍人的任務,必須按規定完成。
第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對長期在邊防、海島、高原、沙漠等艱苦地區工作和從事飛行、艦艇工作以及榮立二等功以上轉業幹部,應在安置時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機關在招考公務員時,人事行政部門應對報考的轉業專業軍士、退伍軍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九條 積極做好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開發使用率應達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用人單位從農村招聘職工,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
第二十條 企業一般不得安排現役軍人配偶下崗,對因特殊情況已經下崗的,應優先幫助實現再就業。
企業不得安排革命傷殘軍人下崗。
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官和專業軍士配偶在單位分房、集資建房、購買住房時應享受所在單位雙職工待遇,軍人的軍齡計入工齡,並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配偶無工作單位且無住房的,應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優先解決;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無房或住房特別困難的,應優先劃給其宅基地。
第二十二條 現役軍人配偶按規定到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優先安排並按規定報銷車船票,假期內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三條 對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住房建設,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選址、定點、征地、建設等方面應優先安排,並按照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家住農村的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生活水平低於本鄉鎮平均生活水平的,免繳集體提留和免服義務工;家住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和老復員軍人收種承包地有困難的,當地政府應予以幫助。
第二十五條 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除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享受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外,當地人民政府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適當增加撫恤金、補助費;在制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時,不得將撫恤金、優待金、定期定量補助費計入優撫對象的家庭收入。
第二十六條 城鎮待業青年和在校學生被徵集服現役的義務兵,其家屬優待金每年按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百分之六的標準發放,由其父母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父母只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全部負擔。父母均系居民和現役軍人或父母工作單位在本市外的,由入伍時戶籍所有區(市)縣民政部門申請同級財政部門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 逐步建立擁軍優屬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統一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其他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按照《成都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或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擁軍優屬職責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或區(市)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會同成都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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