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處理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異議的指導意見

2008年12月16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辦〔2008〕176號印發《關於處理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異議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處理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異議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辦〔2008〕176號
  • 印發時間:2008年12月16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處理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異議的指導意見
成房辦〔2008〕176號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房管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市房地產評估協會,各房屋拆遷單位,各房地產估價機構:
根據建設部《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實施辦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五城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意見》(成辦發[2008]75號)等法規政策,為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異議處理程式,制定本意見。
一、房屋拆遷估價機構經抽籤選擇產生後,應依法、獨立作出估價報告。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應真實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估價機構在將估價結果報告交付委託人的當日,應將估價結果報告向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備案。
二、拆遷人或被拆遷人認為估價機構作出的估價報告違反國家房地產估價規範或未真實反映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可在收到估價報告或估價結果報告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委託成都市房地產評估協會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鑑定,也可委託國家、省相應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鑑定。
三、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當事人有異議的涉嫌違反國家房地產估價規範或嚴重背離房地產市場價格的估價報告,可委託成都市房地產評估協會進行技術鑑定,也可委託國家、省相應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鑑定。
四、成都市房地產評估協會專家委員會受理後,應按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範和相關法規政策,對被申請鑑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進行技術鑑定。鑑定組成員與原估價機構、拆遷當事人或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五、成都市房地產評估協會專家委員會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鑑定結論。
六、估價報告經鑑定存在技術問題的,原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作出估價報告,不再另行收取評估費用。
七、估價機構拒絕重新作出估價報告或再次作出估價報告經鑑定仍然存在重大問題的,可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託其他估價機構進行分戶評估,也可由拆遷人重新組織召開拆遷動員會,另行抽籤選擇估價機構。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20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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