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印發《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住房回購儲備工作細則》。該《細則》共8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住房回購儲備工作細則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機關:2008年8月26日
- 施行時間:2008年9月26日
通知,工作細則,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住房回購儲備工作細則》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住房回購儲備工作細則》已於2008年4月28日第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住房回購儲備工作細則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工作細則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住房回購儲備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政府回購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結合《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公共住房制度體系建設的意見》(成府發[2007]86號)和成都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成都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並經審查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家庭(以下簡稱申購家庭)的自有產權住房的回購,適用本細則。我市行政區域內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購買政策性安居住房,其原有農村住房的回購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條 市住房儲備中心具體負責五城區範圍內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自有產權住房的回購工作。
第四條 申購家庭自有產權住房的回購價格以市場評估價確定。
委託市政府採購服務中心或其他具有政府採購資質的代理機構按照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房地產估價機構資格審查公告,邀請符合資格條件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參加入圍房屋市場價格的評估工作。
第五條 申購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其自有產權住房的計價回購,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資格審查
市住房保障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等各類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購家庭進行資格審查,並向符合申購條件的對象發放經濟適用房或限價商品房《資格認定通知單》。
(二)簽訂定房契約或選房協定
申購家庭憑《資格認定通知單》,在規定的時間內選購發售的經濟適用房或限價商品住房。選定房屋後,與經濟適用房建設單位或限價商品住房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定房契約或選房協定。
(三)住房出售申請
有自有產權住房的申購家庭,在取得《資格認定通知單》後,即可向市住房儲備中心提出住房回購的申請,並填寫《自願出售自有產權住房意向申請表》。
(四)實地踏勘和產權查檔
市住房儲備中心應對申購家庭的自有產權住房進行實地踏勘和產權查檔。實地踏勘人員應不少於三人,踏勘時應製作記錄並簽字。申購家庭應配合市住房儲備中心實地踏勘工作。
(五)房屋評估
對回購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的估價機構由市住房儲備中心和申購家庭雙方通過協商在評估機構名單中選取並共同委託;協商不成的,雙方在估價機構名單中採取抽籤等方式確定並共同委託。估價機構不得接受市住房儲備中心和申購家庭單方對回購房屋價格評估的委託。
房屋評估費用由市住房儲備中心承擔。
(六)確定回購價格
估價機構做出房屋估價結果後,雙方對評估結果均無異議,則雙方以《房屋回購價格確認書》確認評估結果為房屋回購價格。如雙方中任何一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則可向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覆核評估價,也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另行委託一家估價機構進行重新評估,重新評估費用由提出異議的一方承擔。
(七)簽訂《政策性住房申購家庭自有產權住房出售協定》
申購家庭憑《房屋回購價格確認書》和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的定房契約或選房協定,選擇以下適當的出售方式,與市住房儲備中心簽訂《政策性住房申購家庭自有產權住房出售協定》。
1、一次性領取售房款並立即交付原住房:在簽訂《政策性住房申購家庭自有產權住房出售協定》後,雙方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和交接手續後,市住房儲備中心向申購家庭一次性支付全部購房款。
2、一次性領取售房款並在一定期限內臨時租住原住房:在簽訂《政策性住房申購家庭自有產權住房出售協定》後,雙方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市住房儲備中心向申購家庭一次性支付全部購房款;申購家庭與市住房儲備中心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簽訂《住房臨時租賃契約》,租賃期限不得超出申購的政策性住房交付使用後的6個月。
3、分期領取售房款並在一定期限內無償居住原自有產權住房:在《政策性住房申購家庭自有產權住房出售協定》中約定付款方式為市住房儲備中心為申購家庭預付購買政策性住房的首付款,最高限額不超過原自有產權住房評估總價的50%,首付款直接支付給政策性住房的建設單位,剩餘房款在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和交接手續後,支付給申購家庭;申購家庭應在申購的政策性住房交付使用後的6個月內將原自有產權住房交付市住房儲備中心,並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在簽訂《政策性住房申購家庭自有產權住房出售協定》後,市住房儲備中心收取申購家庭原住房的房屋產權證、國土證後,給申購家庭出具《保管收據》,併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預告登記。
第六條 房屋回購工作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住房儲備中心終止房屋回購工作:
(一)申購家庭拒絕雙方共同委託估價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的;
(二)申購家庭不認可自有產權住房回購價格的;
(三)申購家庭最終未申購到或放棄購買經濟適用房或限價商品房的。
市住房儲備中心終止房屋回購工作後,申購家庭申請購買政策性住房的行為隨之終止。
第七條 本細則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細則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