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09〕52號印發《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該《辦法》共17條,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成府發〔2009〕5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11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0年4月1日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09〕52號印發《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該《辦法》共17條,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09〕52號印發《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該《辦法》共17條,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檔案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的通...
第一條 為保證《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順利實施,根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參保範圍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參保業務,繳納大病醫療...
《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長: 葛紅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一體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可進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開展這項工作,是減輕人民民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老紅軍、離休幹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地區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 (繳費標準)(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以上一年成都市...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企業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療費負擔。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
(三)堅持責任共擔,持續發展。大病保險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適應。強化社會互助共濟的意識和作用,形成政府、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強化當年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測算、穩妥起步,規範運作,保障資金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四)堅持因地制宜,機制創新。各省、區、市、新疆...
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範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險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返貧致貧人口的傾斜支付政策,發揮補充保障作用;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
(牽頭單位:省總工會)規範網際網路平台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進一步完善健康保險產品供給,將更多醫保目錄外合理醫療費用科學納入健康保險保障範圍,提高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障水平。各地可根據實際,開展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相...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可進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開展這項工作,是減輕人民民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推進...
第八條 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範圍和標準,全市參保人員享受同等的基本醫保待遇。在全面落實普惠待遇政策基礎上,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對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實施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不設封頂線的傾斜支付政策,發揮補充保障作用。第四章 醫療救助支出範圍和待遇水平 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