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95-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外來務工勞動者管理辦法
(1995年9月13日成府發[1995]151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來務工勞動者的管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成都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勞動者,是指戶籍在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統稱五城區)以外,在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務工的勞動者。
第三條 在五城區行政區域內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的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個體工商戶、外地駐蓉單位、公民個人(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外來務工勞動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對外來務工勞動者實行規模控制,嚴格管理,加強服務,依法保護的方針。
第五條 成都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外來務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實行統一管理,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市就業服務管理局負責辦理具體事宜。
第六條 公安、糧食、建築、交通、衛生防疫、計畫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五城區行政區內的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必須辦理《用工證》。市屬及市屬以上的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由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區屬及區屬以下的用人單位招(雇)用外來務工勞動者,由所在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市屬及市屬以上的建築、交通運輸行業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和外地來蓉的建築、交通運輸企業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由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建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
第八條 五城區行政區域內的外來務工勞動者須持居民身份證和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務工證明,向有關部門申辦下列事項:
(一)向務工暫住地的公安主管部門申辦《暫住證》,辦《暫住證》時,須持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證明。
(二)從事餐飲業及家庭服務員的外來務工勞動者,須向當地衛生部門辦理《健康證》。
(三)申辦《外來人員就業證》。被市屬及市屬以上用人單位招用的外來務工勞動者向市就業服務管理局申辦;被區屬及區以下用人單位招用的外來務工勞動者向所在區的就業服務管理局申辦;被市屬及市屬以上建築、交通運輸單位和外地來蓉的建築、交通運輸單位招用從事建築、裝卸、搬運、公路運輸的外來務工勞動者,分別向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市建築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辦。
第九條 《用工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分別由市勞動局、市就業服務管理局統一印製,當年發給,並實行年度換證或核檢制度。
第十條 外來務工勞動者應接受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查驗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未持證明的,要限期從原戶籍所在地補證。無證明的,用人單位不得招用。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或外來務工勞動者需要務工的,須進入市或五城區勞動力市場。
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和五城區職業介紹所應為用人單位用工和外來勞動者就業提供中介服務。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契約,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契約必須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契約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契約的責任等。
勞動契約除本條第二款的內容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可以協商約定其它內容。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須按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的人數繳納臨時工調配費和主要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張貼、刊播招工(招聘)啟事或簡章,其內容應先經勞動部門審核。
禁止以招工(招聘)為名。騙取報名費、保證金、押金。
第十五條 禁止招用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務工。
禁止非法雇用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員務工。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用工制度,為外來務工勞動者提供法定的勞動條件。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其招用的外來務工勞動者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過經常性的文明生產、安全生產、遵紀守法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提高外來務工勞動者的思想素質和勞動技能,嚴格實行計畫生育。
第十八條 外來務工勞動者應學習、遵守法律、法規和勞動紀律,履行勞動契約確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外來務工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外來務工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可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勞動監察執法機構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 市和五城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勞動監察執法機構依法對外來務工勞動者的務工活動和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進入用人單位和勞動場所查閱有關資料、了解情況。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用人單位不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用工證》或者招用無《外來人員就業證》的外來務工勞動者,除責令清退或補辦手續外,還應按招用人數處以每人每月一百元罰款,並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二)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每使用一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用人單位非法雇用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員就業的,按雇用人數處以每人每月一千元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四)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契約的,除責令限期簽訂勞動契約外,按招用人數每人每月處以十元罰款。
(五)未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張貼、刊播招工(招聘)啟事或簡章的,處以五百元至兩千元罰款;以招工(招聘)為名,騙取報名費、保證金、押金的單位,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並按其非法所得額的一至五倍罰款,處以直接責任人一千元以下罰款。前款規定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暫住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關計畫生育規定的,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執行本辦法的罰沒收入,按《成都市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條例》的規定,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同級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對外來務工勞動者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會同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成都市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制定的《成都市外來務工勞動力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