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管理規定》是1992年6月,成都市政府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1992年6月18日
《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管理規定》是1992年6月,成都市政府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管理規定》是1992年6月,成都市政府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2105【發布文號】成府發[1992]115號【生效日期】1992-06-18【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文...
環境科學 學科:環境科學 詞目:水域環境功能分類 英文:water body environmental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標準分類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Ⅰ類 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Ⅱ類 主要適用於...
按照流域水質目標、區域功能劃分、容量總量核定的環境準入要求,進一步細化準入條件,嚴格準入標準,強化分類指導。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及流域、區域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物減排績效掛鈎制度;劃定本市生態紅線。逐步建立水資源...
同一水域兼有多類功能類別的,依最高類別功能劃分。標準值 本標準規定了基本項目和特定項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標準值。4.1 滿足地表水各類使用功能和生態環境質量要求的基本項目按表1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07-20批准 2000-01-01實...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三岔湖區域的水環境、水資源和水生態的保護,水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前款所稱三岔湖區域,是指三岔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雨區域(包含水體)和主壩(副壩)的下游坡腳及壩肩外二百米以內範圍。第三條 三岔湖...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採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第九條(取水計量設施)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沱江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確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目標,對國家和省規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本行政區域沱江流域水污染,確保水質達到...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4月批准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第3條“水域功能和標準分類”規定:“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此劃分為五...
1.本標準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及限值,以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2.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因嚴重乾旱等不可抗力導致水體水質達不到水環境功能類別要求的,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採取限制生產、停產等措施。第二十五條 嘉陵江流域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