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日,成都市地方稅務局以成地稅發〔2005〕105號印發《委託代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30條,由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自2005年7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地方稅務局委託代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 文號:成地稅發〔2005〕105號
- 印發時間:2005年7月1日
- 施行時間:2005年7月1日
通知
現將《成都市地方稅務局委託代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個人出租房屋地方稅收征管,規範地方稅收委託代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四川省地方稅收委託代征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出租房屋應納各項地方稅收,由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委託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下簡稱街辦、鄉鎮)代征代繳。
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與各街辦、鄉鎮簽訂《委託代征協定書》(式樣附後),核發《委託代征證書》,同時辦理委託代征登記。
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依法委託徵稅權,不委託處罰權。
第三條 受託的街辦、鄉鎮自接受《委託代征證書》之日起,按《委託代征協定書》的內容履行代征義務,不得超出代征協定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代徵稅款,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再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徵稅款。
第四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個人出租房屋地方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培訓和業務指導,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代征人員進行有關稅收政策及代征業務知識的學習。
街辦、鄉鎮代征人員應當熟悉代徵稅款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接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業務培訓,按照《成都市地方稅務局委託代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工作規程》(見附屬檔案)依法徵收稅款。
第五條 街辦、鄉鎮應當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委託代征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代征人員、完稅憑證、代徵稅款等的管理,依法接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監督和檢查。
街辦、鄉鎮應當如實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六條 街辦、鄉鎮在辦理委託代征登記後,以代征單位名義到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指定的銀行開設稅款專戶,同時將帳號報告區(市)縣地方稅務局。
第七條 街辦、鄉鎮辦理委託代征登記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向其發放《票款結報手冊》。
街辦、鄉鎮票款管理人員持《票款結報手冊》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取“稅收通用完稅證”,最大持有量不得超過一個月的使用量。
第八條 街辦、鄉鎮應嚴格按照規定保管、填用、結報、繳銷“稅收通用完稅證”,實行專人領發、專櫃存放、專人保管、專人開票、專人結報、按月盤點。
第九條 街辦、鄉鎮代征個人出租房屋稅款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房屋出租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開具“稅收通用完稅證”,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憑證或白條收取稅款。
“稅收通用完稅證”品目名稱欄統一按“個人出租房屋收入”開具。
街辦、鄉鎮同時登記《個人出租房屋戶清冊》(式樣附後),要求逐戶登記。
第十條 承租人要求開具發票的,由出租房屋業主持租賃契約、完稅憑證等資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租賃契約上的租金開具發票,如開票金額大於已納稅金額,應補征差額稅款。
第十一條 街辦、鄉鎮徵收稅款做到日結日清,應於當天將全部代徵稅款存入稅款專戶,不得挪用、截留國家稅款。
第十二條 街辦、鄉鎮應由專人持《票款結報手冊》、《委託代徵稅款報告表》(式樣附後)和開具的“稅收通用完稅證”,定期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代徵稅款及票證的結報,最長不得超過7天。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辦理結報手續。
第十三條 街辦、鄉鎮不得多征或少徵稅款,出租房屋業主多繳稅款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抵減下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稅;如少徵稅款,應當及時補征。
第十四條 街辦、鄉鎮代征人員對個人出租房屋逐街逐戶進行清理,房屋承租人應按規定填寫《承租人租賃房屋登記表》(式樣附後);出租房屋業主應按規定填寫《出租房屋業主納稅登記表》(式樣附後),並持下列資料按期到街辦、鄉鎮申報繳納個人出租房屋相關稅收:
(一) 租賃契約(協定)原件及複印件;
(二)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街辦、鄉鎮對出租房屋業主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對,並在上述複印件上加蓋“經審核與原件無誤”字樣印章,將相關原件退還出租房屋業主。
第十五條 出租房屋業主申報的應稅收入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出租房屋的地段、用途、結構、建築面積等因素,參照政府授權部門公布的房屋租賃市場指導價核定其應稅收入。
第十六條 出租房屋業主已自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足額申報納稅的,應當向街辦、鄉鎮出示完稅憑證,街辦、鄉鎮不能重複代征。
第十七條 對確需以房租收入維持生計,照章納稅確有困難的下崗職工的出租房屋業主,可持《再就業優惠證》以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減免稅款照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註明,並負責將減免稅結果通知街辦、鄉鎮。
第十八條 出租房屋業主以借給親友使用等名義不申報納稅或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以及拒絕繳納稅款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出租房屋業主與街辦、鄉鎮在代徵稅款事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向委託代徵稅款的地方稅務機關的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條 街辦、鄉鎮應按月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承租人租賃房屋登記表》、《出租房屋業主納稅登記表》和《個人出租房屋戶清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根據有關規定,付給受託的街辦、鄉鎮代征個人出租房屋稅款5%的手續費,實行定期結算。街辦、鄉鎮不得從代徵稅款中坐扣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 街辦、鄉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照《委託代征協定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有權單方面終止委託代征協定,取消其代征資格,收回《委託代征證書》,註銷委託代征登記。
(一)未按照《委託代征協定書》規定辦理代征事宜的;
(二)玩忽職守,不征、少徵稅款的;
(三)故意刁難納稅人或者濫用職權多徵稅款的;
(四)再行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徵稅款的。
第二十三條 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廢止或修訂,涉及代徵稅種、稅目、稅率變化時,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街辦、鄉鎮,修改或終止《委託代征協定書》,換髮《委託代征證書》。
第二十四條 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個人出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應當繳納的營業稅稅率為3%;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按不同區域分別為1%、5%、7%;房產稅稅率為4%;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為1%。(具體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
個人出租房屋用於居住之外用途的,應當繳納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按不同區域分別為1%、5%、7%;房產稅稅率為12%;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為1%。(具體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五條 個人出租房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房屋租金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指房屋產權人為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個人出租房屋,指個人出租房屋用於居住和居住之外用途。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