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暫行規定

1988年2月5日成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88年3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1988年3月21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03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3月21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憲法和婚姻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體公民都應當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對老年人負有法定贍養扶助義務的親屬更負有直接責任。
第三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採取多種措施,進行敬老、愛老教育,開展敬老、愛老活動,積極為老年人的生活、娛樂、保健、醫療、學習創造條件。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本市敬老日。
第四條 各級老年人工作機構要支持維護老年人的合法要求,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條 老年人要自尊、自愛,要學習法律、遵守法律,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社會和家庭中應相互體諒、和睦相處。
第六條 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個人和單位,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和贍養人應盡的義務
第七條 老年人在社會上和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遺棄、毆打、侮辱、誹謗、限制自由及其他虐待老年人的行為。
第八條 老年人的個人合法收入、房產、儲蓄、生活用品、智慧財產權、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和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和破壞。
老年人有權依法自由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任何人不得強求分割。
第九條 老年人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強占、擠占。
家庭成員在安排住屋時,應合理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第十條 老年人有要求負有法定義務的人給予贍養扶助的權利;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必須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
成年子女無論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都有承擔父母家庭勞務的義務。
夫妻雙方,應當互相支持和幫助配偶對其老年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十一條 老年人有休息和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二條 老年人對已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有決定是否給以經濟資助的權利。
第十三條 老年人在生病期間,有要求家庭成員給以治療和護理的權利。
第十四條 依法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有依法再結婚、離婚、復婚和不結婚的權利。
第十五條 老年人有繼續為社會服務並按有關政策的規定獲取報酬的權利。
第十六條 殘疾老人應受到社會和家庭的關心和尊重,任何人不得歧視和虐待。
第十七條 老年人有依法從國家、社會、集體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保證離休、退休人員按有關規定享有的政治、經濟、醫療、生活福利等待遇。
對沒有經濟收入的城鎮孤寡老人,由政府按政策規定進行定期的生活救濟,保障他們的生活;對農村孤寡老人,由鄉(鎮)政府統籌安排,實行吃、穿、住、醫、葬的供養制度,其生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水平。
第十八條 政府應積極興辦養老院、敬老院,並提倡和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集資興辦養老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等福利設施。
養老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章 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管轄和處理
第十九條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公民有權制止;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控告或起訴,司法機關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或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又具有贍養能力而拒絕贍養的,是幹部、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有關部門責令其給付或協助扣付;是農民或城鎮居民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給付。
被責令給付贍養費的人,應在指定時間內付給。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執行的,被贍養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有關單位和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老年人是男六十周歲,女五十五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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