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的意見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我市醫療衛生事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成委發[2009]3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0年6月9日
  • 文號:成府發[2010]26號
簡介,內容,

簡介

成府發[2010]26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內容

一、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準入範圍
(一)鼓勵社會資本舉辦民營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自主申請舉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重點支持社會資本在城鄉結合部、城市新區等醫療資源相對薄弱的區域舉辦醫療機構。支持社會辦醫主體興辦具有世界或國內領先水平的綜合或專科醫療機構。
市及各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在制定和調整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和其他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及標準時,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市及各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範圍負責對申請舉辦的民營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等執業範圍進行審核,凡符合舉辦條件的,應儘快予以批准。
(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國有醫院改制重組。鼓勵社會資本通過聯合、託管、兼併、購買等方式參與國有醫院改革。對社會資本參與國有醫院改制重組過程中需要審批、核准和備案的事項,全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公開相應的制度、條件和程式。
(三)支持境外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合夥形式舉辦或參與舉辦醫療機構。申請舉辦外商獨資或者中外合資、合作、合夥醫療機構的外方及中方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積極鼓勵境外資本舉辦或參與舉辦的醫療機構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以促進我市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二、大力改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
(一)落實民營醫療機構價格和稅收政策。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要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指導價格;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對民營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對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合法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各區(市)縣政府及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可根據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上繳的各種稅收總額,給予相關項目相應的財政扶持。
(二)完善民營醫療機構申請醫保定點的相關政策。按照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將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民營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按同等條件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並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等級的報銷項目和標準。
(三)完善民營醫療機構用地和貸款政策。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為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應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收入。民營醫療機構可以用其固定資產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
(四)完善民營醫療機構變更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經營性質可相互轉換,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後,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等政策。
(五)完善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產權變更和退出的相關政策。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如發生產權變更,允許投資者收回投資;如投資者退出,資產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
(六)促進醫務人員有序合理流動。鼓勵和引導醫務人員在全市各類醫療機構之間有序流動,根據衛生行政部門關於醫師多點執業工作要求,允許醫務人員在各類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七)積極購買民營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各類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並逐步擴大政府購買的範圍和比例。民營醫療機構在自願的基礎上,可承擔政府下達的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政府對民營醫療機構承擔的服務按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標準給予專項補助。在遇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疫情等危急情況時,民營醫療機構按要求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依照相關規定獲得政府補償。
(八)對民營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給予支持。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按照批准的執業範圍、醫院等級等,自行配備大型醫用設備。
(九)鼓勵對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對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各類慈善團體、宗教團體、慈善基金會出資舉辦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與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對口捐贈關係。
(十)完善民營醫療機構獲取公共信息的渠道。市及各區(市)縣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保障民營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權益。
(十一)最佳化民營醫療機構學術環境。民營醫療機構在技術準入、人才培養、繼續教育、科研項目、職稱評定、等級評審、參加學術組織及學術活動、臨床重點專科、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資格及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資格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我市各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要平等吸納民營醫療機構參與,保證民營醫療機構占有與其承擔的服務量相適應的比例。
三、引導民營醫療機構健康持續發展
(一)落實對民營醫療機構的扶持政策。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要將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強化服務意識,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市及各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按照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的要求,對包括民營醫療機構在內的各類醫療機構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協調,共同促進民營醫療機構發展。
(二)發揮醫療機構行業協會的作用。充分發揮醫療機構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和服務作用,通過行業協會引導民營醫療機構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範經營行為,提高民營醫療機構的信譽度。
(三)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的人才培養和培訓。市及各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各類醫療機構納入醫務專業人員培養、培訓規劃,並為民營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提供更多的培養、培訓機會。
(四)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市及各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要把民營醫療機構納入各種質量監控網路和質量監管體系,通過醫療機構校驗等手段,對民營醫療機構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民營醫療機構日常監管範圍。民營醫療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業務、財務狀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鼓勵和支持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宣傳和表彰民營醫療機構在保障人民民眾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導性任務及處置公共衛生等事件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形成有利於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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