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是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成都市人民政府
- 目的: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發布背景,檔案內容,
發布背景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川府發〔2011〕22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大力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一)大力創造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機會。在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自主創新中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著力發展既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較強就業吸納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業,開發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在安排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和制定產業規劃時要充分考慮高校畢業生的就業需要,更好地發揮投資對就業的帶動作用。積極支持相關行業和產業與高校聯合開展人才培養和崗位對接活動,使廣大高校畢業生能夠學有所用。
(二)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中小企業是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重要渠道。大力支持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中小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發展,鼓勵企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當年申報的中小企業補助項目中,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職工人數20%及以上的中小企業,有關部門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並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職工人數20%以上,且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申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並按規定享受財政貼息。對企業新招收登記失業的本市戶籍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專家評審、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二、積極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
(三)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特別是城市社區和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等基層崗位工作。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並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自2012年起,市級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應有50%以上的職位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招錄。我市招錄縣鄉(鎮)公務員時,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錄用計畫應主要用於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統籌實施國家、省和成都市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做好各項目之間的政策銜接,進一步落實對基層服務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的就業政策措施。區(市)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綜合管理崗位人員時,應有50%及以上的職位面向參加國家、省和成都市基層服務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招聘,其中,應有不低於20%的崗位用於招聘我市重大產業項目員工社區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系社區工作者的高校畢業生。我市鄉鎮事業單位在本單位崗位設定總量內的崗位出現空缺時,應優先聘用在該單位參加國家、省和成都市基層服務項目服務期滿、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願留在招聘單位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要切實做好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各區(市)縣、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大力加強高校國防教育和徵兵宣傳,廣泛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知識、兵役法規教育,營造熱愛軍營、獻身國防的濃厚氛圍,充分調動高校畢業生入伍的積極性。利用大學生網上預征報名系統,認真組織高校畢業生網上預征報名,加強對預征對象的跟蹤管理,為徵集入伍打好基礎。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鼓勵高校畢業生入伍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時做好被批准入伍高校畢業生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工作,嚴格落實高校畢業生參軍入伍優先報名應徵、優先體檢政審、優先審批定兵、優先安排去向“四個優先”政策。妥善做好高校畢業生士兵的家庭優待和退役安置工作。各區(市)縣要根據本地實際,出台並完善相關政策。退役高校畢業生士兵服現役,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適用報考研究生等有關優待政策方面,退役高校畢業生士兵與國家、省和成都市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服務期滿並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享有同等待遇。
三、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五)落實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積極引導高校畢業生創業。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國家稅收政策不允許的行業除外)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充分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程式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規定程式申請不超過40萬元的擔保貸款;貸款3年內由政府按規定給予貸款貼息。本市戶籍高校畢業生創業成功(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正常經營)的,按規定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本市戶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每招用1名首次就業的我市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次性給予1000元/人的崗位補貼,累計不超過10萬元。對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及其創辦企業招用的高校畢業生,3年內免收人事代理服務費。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聯動工作機制。各區(市)縣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並規範發展民間融資,多渠道加大創業資金投入。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適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
(六)加強創業教育、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各市屬高校要廣泛開展創業教育,積極開發創新創業類課程,完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和實訓,我市高校畢業生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創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大力推進青年(大學生)創業園建設,對園區內大學生創業企業提供培訓、指導和服務,落實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創業成功率。
(七)積極促進穩定靈活就業。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靈活就業的本市戶籍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申報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
四、大力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技能培訓和到科研項目單位就業
(八)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建設,完善就業見習管理辦法,將見習基地延伸到街道(鄉鎮)、社區(村)等基層社會公共服務部門,為有見習需求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時間為3-6個月,按規定享受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補貼,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見習單位和當地政府分擔,就業專項資金給予補貼。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九)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其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之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十)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市屬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結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開展研究,按照公開、自願、雙向選擇的原則,在所承擔的項目實施過程中,通過簽訂項目聘用契約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工作。契約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後工齡與參與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五、切實加強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十一)加強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市屬各高校要建立貫穿於整個大學教育期間的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課程體系,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成才和就業觀念。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採取組織企業進校園、召開專場招聘會和供求洽談會、開展網路招聘等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業信息服務。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平台,提供政策發布、崗位信息、網路招聘、遠程面試、指導諮詢等就業服務。鼓勵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並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加強人力資源市場需求預測,完善職業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引導高校畢業生理性求職、用人單位積極招聘和高校科學合理設定專業。鼓勵企業與高校合作,為大學生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幫助大學生提升專業能力和職業能力。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活動。全面落實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託管等服務政策。
(十二)開展就業失業登記。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為已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辦理就業登記,並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建立就業登記與勞動契約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聯動機制,維護勞動者就業權益。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納入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統一管理,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和市屬各高校要加強合作,進一步完善以實名制為基礎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制度,做好高校畢業生畢業前後的信息銜接、服務、接續和數據共享工作。
(十三)強化就業援助。各區(市)縣要將就業困難的我市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援助962110”體系,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並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或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確保不挑不揀兩個工作日內實現就業。繼續實施特困大學生就業專項扶助政策,有關部門要對其就業過程中的必要費用給予定額補貼。市屬各高校可根據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