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涉農價格和收費的通知》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2001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2001]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42號)精神,認真做好我市涉農價格和收費的清理整頓工作,進一步規範價格行為,制止亂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2001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2001]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42號)精神,認真做好我市涉農價格和收費的清理整頓工作,進一步規範價格行為,制止亂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確保農村社會穩定。現就清理整頓涉農價格和收費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做好農村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
我市農村經濟形勢總體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農民增收困難,特別是在近幾年農產品銷售不暢、價格低落的情況下,一些地方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級政府要按照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把清理整頓涉農價格和收費,減輕農民負擔,作為下半年政府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來抓,切實扭轉“三亂”現象,維護農民事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全面清理整頓涉農的各種收費,制止亂收費
對各種涉農的收費和價格要認真清理,重點清理以下收費項目: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凡是違反中央和省兩級審批許可權設定的涉農收費項目一律取消,過去已經取消的不準再收;符合審批許可權規定的涉農收費,也要認真審核,收費標準過高的予以降低。二是農村建房收費。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農民修建自用住房繳納稅費的公告》(2001年7月4日)執行。三是農村結婚登記、計畫生育管理收費。農民辦理結婚登記收費,只允許收取婚姻證書費,除此之外的任何搭車收費均屬違法收費。對結婚登記的體檢收費標準,均按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要堅決制止借辦計畫生育指標之機的各種搭車收費和搭售商品,以及收取保證金、押金的行為。四是清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農村經營服務組織為農民供提服務,必須堅持農民自願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和收費。制止將已經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的行為;制止按人頭、田畝亂攤收費的行為;要加強對農機作業、農機維修、農業科技推廣、機電排澇、牲畜防疫和生豬定點宰殺等和農業生產、農民生活關係密切的服務收費的管理,嚴格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收取行為。五是涉農郵政、電信、廣電等收費。對涉農郵政、電信、廣電等收費必須按標準執行,對其延伸服務性收費堅決遵循自願的原則開展,取締和禁止一切變機強制的服務性收費。六是農村藥品價格和醫療服務收費。農村藥品價格和醫療服務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價格,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降價措施,推遲降價和醫療亂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今後凡出台涉及農民負擔的項目,須按規定事先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三、深入開展農村中國小收費專項治理工作,切實規範學校的收費行為
各地要堅決執行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教育收費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川價費[2001]006號),嚴格管理,不得出台新的收費項目和擅自提高收費準,堅決停止一切針對學生的代辦項目收費,切實減輕學生和家長的負擔。
四、加強農村電價、水價管理,減輕農民水電費負擔
農村電費必須按成都市物價局制定的農村分類綜合電價執行;農村電網改造,向農民收費標準必須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物價局關於收取農村電網低壓線路改造資金意見的通知》 (成府發[2000]6號)執行,嚴禁強制農民義務出工、出物、攤派食宿變相收費或搭車收費。農村電網戶表工程,應安裝合格電錶,嚴禁以校表為藉口向農民多收費。農村農業用水價格要嚴格按價格管理許可權辦事,從嚴核定到農戶的最終用水價格,取消不合理的中間加價和重複收費。水費收取和支出帳目要向農民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