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頓涉農收費工作的意見》是國務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一、嚴格執行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取消一切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
按照國家和省農村稅費改革有關規定,取消下列收費項目:
1.農村教育集資
2.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對農民收取部分)
3.農村中國小校舍危房改造集資
4.農民生活用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5.農民生活用地權屬變更登記費
6.農民建房用地土地復墾費
7.林業維簡費(對林農收取部分)
8.大牲畜執照工本費
9.農業承包契約鑑證費(對農民收取部分)
10.市級政府及市以下政府部門制定的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1.開展達標升級活動等向農民攤派的一切費用。
上述收費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相關檔案規定同時廢止。
1.為了減輕農民負擔,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對經合法程式批准的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了初步清理,擬定了在農村稅費改革後繼續保留的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具體收費目錄見附屬檔案1)。繼續保留的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少數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照工本費屬於必須辦理並收費的以外,其他收費項目只能向發生管理和服務的對象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擴大收費範圍,不得搭車收費。
2.國家和省已明確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公證費、律師服務費、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費、職業介紹中介服務費、林業勘測設計費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其收費性質已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土壤肥料測試費、農作物種子檢驗費、有線電視收費等,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格按照省以上檔案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規範收費,不得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
3.今後,所有新增加的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的批准檔案,省政府及有關部門一律不再審批新的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和攤派項目。屬於國家定價的涉及農民的商品價格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按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式和方法,由物價部門本著質價相符的原則,從嚴審核。
4.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單位必須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省物價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許可證》,其中非稅收入還須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遼政辦發〔2002〕42號)的有關要求,申領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的《非稅收入徵收委託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收據;應依法納稅的收費項目,使用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發票。
5.全面實行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制。各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農業等部門要將繼續保留的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及農民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在本地進行公示。收費單位、鄉鎮政府和各行政村應在民眾交費場所或方便民眾閱讀的地方設立公示牌或價目表,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和投訴電話,增加收費政策的透明度,接受農民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也可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或印製公示冊、明白卡等形式進行公示。
三、加強農村商品價格管理和農業生產性費用專項治理
要加強對農村商品價格的管理。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在向農民提供商品和服務時,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嚴禁牟取暴利,損害農民利益。當前應重點整頓在農業用水、農業用電、農機服務等生產性費用中的不合理收費和搭車收費。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計委、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開展全國農業生產性費用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2〕2124號)精神,深入治理以公攤生產費用為名,違反有關規定,隨意提高農業用水、用電價格問題。
四、全面清理涉農收費,加強收費和價格監督檢查
為確保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從7月15日開始,各市、縣物價、財政、農業等有關部門,對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向農民的各種集資、罰款、攤派等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主要內容是:省取消收費項目的落實情況;清理取消市及市以下政府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清理取消鄉鎮、村和收費單位自立項目的亂收費。要將清理結果以市為單位填報《清理涉農收費工作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2),於8月20日前報省物價局。省直各有關涉農收費主管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帶頭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減輕農民負擔以及清理整頓涉農收費的政策規定,對於已經公布取消的收費要堅決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辦或變相收費。堅決維護政令統一。在清理涉農收費工作的同時,各級物價部門要進一步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涉農價格和收費專項檢查工作,加大對增加農民負擔和各種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要堅決制止和糾正在農村中小學生就學、計畫生育指標審批、農村婚姻登記、農民建房、農民外出務工以及其他一切收費環節中的超範圍、超標準收費或搭車收費。對農民民眾舉報的各種亂收費、亂漲價問題,要及時查處,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切實維護廣大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