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暫行辦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一般指本詞條

2012年8月2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2〕35號印發《成都市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區(市)縣政府評估內容、市政府部門及管理單位評估內容、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及套用5章2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四川省成都市
  • 類別:辦法
  • 適用時間:2012年8月23日-2013年8月22日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區(市)縣政府評估內容 ,第三章 市政府部門及管理單位評估內容 ,第四章 評估方法,第五章 評估結果及套用,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府發〔2012〕35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8月23日

辦法

成都市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作出的“大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積極建設規範化服務型政府”的重大部署,加快建立起科學、客觀、公正的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體系,促進形成透明規範、科學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營造西部最優、全國一流、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政務服務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領先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的發展取向和打造西部經濟核心增長極的發展定位,堅持以提高政府服務發展、服務民眾的能力和水平為目的,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關鍵,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通過建立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體系,引入外部評價機制,持續監測公眾和企業對全市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工作的滿意度,促進全市各級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推動、社會主導的原則。
(二)堅持強化服務、公眾滿意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評估區(市)縣政府、市政府部門及管理單位的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工作。

第二章 區(市)縣政府評估內容 

第五條 公共服務成效
(一)公眾對公共服務成效的評價指標包括:公共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住房保障、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公共運輸、公共文化和體育、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的實施和效果。
(二)企業對公共服務成效的評價指標包括:勞動就業服務、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交通綜合運輸、環境保護、社會信息網路建設等公共服務的實施和效果。
第六條 政務服務成效
對政務服務成效的評價指標包括:政務服務視窗建設、政務服務流程再造、政務服務事項規範、審批和服務事項集中的實施和效果,政務服務的意識和水平。
第七條 政務公開成效
對政務公開成效的評價指標包括:行政權力公開、行政決策公開、辦理事項公開、辦事流程公開、管理制度公開的實施及效果,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政務公開社會監督機制的建立和效果。
第八條 電子政務建設成效
對電子政務建設成效的評價指標包括:政府網站建設、線上辦事、網上民意調研、網上政策解讀、網上諮詢、領導信箱辦理的實施和效果。
第九條 改革創新成效
對改革創新成效的評價指標包括:創新體制機制、推進簡政放權、最佳化機構設定、強化基層服務的情況和效果。
第十條 政策法制環境
對政策法制環境的評價指標包括:政策的完善程度、政策的一致性與穩定性、政策法規的執行程度。
第十一條 社會文化環境
對社會文化環境的評價指標包括:市民對外來人員的友好度、市民的誠信度、企業對市民價值觀念的接受度以及市民素質、社會文化氛圍。
第十二條 經濟發展環境
對經濟發展環境的評價指標包括:經濟的穩定性、城市的開放度、資本市場的成熟度、技術開發能力以及各類人才的供給狀況、經濟社會發展對資源的消耗利用情況。
第十三條 市場競爭環境
對市場競爭環境的評價指標包括:投資獲利程度、市場監管力度、產業鏈構建的完整度、行業競爭環境。
第十四條 區域輻射功能
對區域輻射功能的評價指標包括:現代產業體系發展情況、優勢產業的集聚能力以及對周邊地區和產業的輻射帶動能力。

第三章 市政府部門及管理單位評估內容 

第十五條 政務服務成效
對政務服務成效的評價主要是對如下工作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一)建設政務服務視窗。建設標準化、規範化的服務視窗,實行透明化、開放式辦公。
(二)集中審批和服務事項。推進審批和服務事項集中辦理,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式”辦理。
(三)再造政務服務流程。以滿足公眾需求為導向,科學設定辦事環節,最佳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四)規範政務服務事項。清理並規範政務服務事項,制定並公布政務服務目錄和服務標準並嚴格執行。
(五)提升政務服務意識和水平。工作人員具有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以及較高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政務公開成效
對政務公開成效的評價主要是對如下工作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一)拓展公開內容。
1.行政權力公開。編制行政權力清單和運行流程圖,並在政府入口網站、部門網站和網上政務大廳公開。
2.行政決策公開。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在決策前廣泛徵求公眾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採納情況。
3.辦理事項公開。在部門網站和網上政務大廳全面公開辦事依據、標準、程式、承諾和監督等內容。
4.管理制度公開。內部管理制度完善,並在部門網站、網上政務大廳和服務視窗公開。
(二)完善公開制度。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等政務公開制度,對重大事項、社會關注熱點、重大突發事件、公共政策等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問題,及時發布並接受公眾公開諮詢。
(三)規範公開標準。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格式標準,及時、全面、準確公開各類政務信息。
第十七條 電子政務建設成效
對電子政務建設成效的評價主要是對如下工作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一)完善網站建設。加強網站建設,網站功能齊備、界面清晰、互動性強、方便快捷。
(二)推行線上辦事。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實現網上辦理審批、處罰、繳費、辦證等事項。
(三)開展民意調研。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熱點問題在網上廣泛收集公眾意見和建議。
(四)實施政策解讀。及時在部門網站解讀涉及公眾和企業利益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五)提供網上諮詢。開闢網上諮詢專欄,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常見問題資料庫,快速準確解答公眾諮詢。
(六)做好領導信箱辦理工作。設立領導信箱,對公眾來信認真辦理並及時回復。
第十八條 依法行政成效
對依法行政成效的評價主要是對如下工作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一)清理行政權力。建立動態清理機制,定期清理並公布行政權力事項並嚴格執行。
(二)嚴格行政執法。嚴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責任,依照法定程式辦事。
(三)規範行政複議。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及時做出行政複議決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落實行政問責。健全以行政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嚴格行政決策責任、執行過錯責任和行政效能責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接訪制度。完善民眾接訪制度,妥善解決涉及民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第十九條 行政決策機制建設成效
對行政決策機制建設成效的評價主要是對如下工作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一)建立專家諮詢制度。邀請專家參與重大公共決策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部分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參與重大項目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確保行政決策的正確性和科學性。
(二)執行合法性審查制度。加強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對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一律不得提交會議討論、做出決策。
(三)堅持集體討論制度。行政決策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充分討論並集體做出決定。
(四)推行決策公示制度。對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決策正式出台前都要向社會公示。
(五)健全決策評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評估制度,及時評價行政決策實施的成本和效益以及與社會實際的符合程度。
第二十條 履職成效
對履職成效的評價主要是對如下工作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一)創新體制機制。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敢於改革、勇於創新。
(二)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大力精簡行政管理許可權,切實將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轉移給市場、社會組織和自治組織承擔,強化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
(三)最佳化機構設定。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的要求,科學、高效地設定機構。
(四)創新工作方式。按照面向基層、強化基層、服務基層的要求,簡化行政環節,實行開放式辦公,推進貼近式服務,構建以公眾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模式。
(五)準確履行職責。全面、準確履行職責,無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現象。堅持一件事由一個部門負責,部門協調機制健全。
(六)落實民生目標。制定完善惠民利民的辦法和措施,全面完成各項民生目標任務。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二十一條 組織實施
市規服辦、市監察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全市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工作,由市規服辦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特邀監察員組成評議小組作為評估實施主體負責實施,由市監察局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公眾和企業開展滿意度調查。
第二十二條 數據採集
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的數據主要通過問卷調查、對政務服務視窗實地暗訪觀察、評議小組成員專業評價等方式採集。
第二十三條 評分標準
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結果滿分為100分,其中問卷調查滿意度評價占50分,政務服務視窗實地暗訪觀察結果占20分,評議小組成員專業評價結果占30分。
市規服辦、市監察局要按職責分工制定具體的評分細則。

第五章 評估結果及套用

第二十四條 評估報告形成
第三方專業機構將各項指標測評數據,市監察局將對政務服務視窗實地暗訪觀察結果交由評議小組進行綜合評估。市規服辦根據評議小組的綜合評估結果形成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年度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反映被評估對象各項指標的測評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意見及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評估結果套用
市規服辦將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年度評估報告報送市委、市政府,並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市監察局將評估結果、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意見及建議等通告被評估對象。
第二十六條 目標管理
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評估結果納入市委、市政府綜合目標考核體系管理。
第二十七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規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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