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區職位代理制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公文名稱:成都市武侯區職位代理制暫行辦法
  • 公文文種:意見
成都市武侯區職位代理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顧客導向型”便民服務機制,保證政務工作的連續性和高效性,根據《中共成都市武侯區委、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意見》(武委發〔2003〕5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位代理是指行使某項職權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因事外出時間超過一天或離開成都行政轄區範圍,且不能保證相關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必須指定其他人員代行其職權,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三條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職位代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代理行使某項工作職權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對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代理期限的,必須經本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作相應的工作調整。
第五條代理行使某項工作負責人職權的,必須由本單位相應領導幹部代理;代理行使一般工作人員職權的,可由本單位其他工作人員代理。
第六條職位代理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某項工作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因事外出且時間較長,需要實行職位代理,報請本單位領導研究決定;
(二)本單位領導研究同意後,指定相應代理人;
(三)原行使該項工作職權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向代理人移交工作和相關檔案資料並開出移交清單;代理人查點相關資料,並在移交清單上籤名。
(四)代理人行使代理職權結束後,要及時與原負責人或工作
人員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原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查點移交資料並在清單上籤名。
第七條代理人在代行某項工作職權期間,必須忠實履行職權,嚴格遵守相關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並對其實行代理人代理工作負責制管理,如發生行政不作為或違紀、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追究代理人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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