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1月13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地方性法規解釋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1月13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成都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1月13日通過。
成都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1月13日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解釋行為,提高地方立法解釋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確保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正確施行,根據有關法...
2001年2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 頒布單位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
第五節 地方性法規的解釋 第三章 規 章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的質量和效率,發揮地方立法對改革發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檔案。 1994年6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
成都、重慶、自貢、渡口等市如需要擬訂某一項地方性法規,可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作為省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地方性法規,由省人大常委會公布。 六、地方性法規的解釋權。凡屬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
第二條 成都市地方性法規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報經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第三條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省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和法制建設的需要,制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解釋,由制定機關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0月31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條款的規定,我省成都市、重慶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為簡化審批程式,規範立法工作,提高法規質量,現就批准兩...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的地方性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地方性法規的廢止案和解釋案,適用前兩款規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解釋權分別屬於較大的市、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
1954年憲法確立了由中央統一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制度,取消了一般地方享有的法令、條例擬定權,僅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制定法令。1975年憲法和...
第一條 為保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四川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修改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修正案,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日發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地方經濟法規性檔案起草送審程式的試行辦法》同時...
按照《立法法》和《成 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的規定,法規的解釋權由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下屬的法制工作機構行使。同時,按照近年我市立法慣例,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法規解釋等其他專業法律、法規已作系統...
以下簡稱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
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無效審批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強黨委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式,將立法工作納入成都改革發展總體規劃和總體布局。研究重要法規草案中涉及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規定,及時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修改建議,把黨委重大決策通過法定程式轉化為具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法釋義》的有關解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三次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發回成都市人大常委會修改...
第六章 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和行政規章的發布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市人民政府作為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由市政府領導或委託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說明。第二十四條 經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