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效果閾值這一理念Zeckhauser於1973年提出,他們構建了這樣一種情景:政府在有限預算的限制下,在不同項目之間進行選擇,但無法對所有項目均給予來自有限預算的資金支持。他們使用“臨界比值”λ來反映邊際資源的機會成本。在所有項目均具有完美可分性和固定規模報酬效應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中的任何一種來根據現有資源實現健康收益最大化:(1)將所有方案按照ICER值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由上到下選擇項目予以資金支持,直至預算耗盡(成本效果聯合排序表法,leaguetableapproach);(2)確定一個“臨界比值”,直接選擇並實施ICER值低於或等於該臨界值的所有項目(成本效果閾值法)。Weinstein和Zeckhauser認為,成本效果閾值是在某一給定衛生保健體系下,某項干預若能夠被接受所應達到的成本和效果水平。《HealthEconomics Glossary》中指出,成本效果閾值是每獲得1個QALY或LYG所需支付的最高成本,是一個政治性或政策性的值。雖然並沒有達成關於成本效果閾值的統一定義,但成本效果閾值本質上是一個ICER的臨界值,是判斷項目是否具有經濟性(即對資源的利用是否有“效率”)的標準這一觀點無可爭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本效果閾值
- 定義:官方明確表示使用某一ICER值或範圍作為成本效果閾值或閾值範圍,例如英國在其技術評估方法學指南中給出了一個明確的閾值範圍£20000~£30000/QALY
- 類型:經濟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