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懷柔區的公路建設以及後續管理,懷柔區政府特意印發了這份《懷柔區鄉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並在2010年3月5日出台實施。懷柔區鄉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是針對懷柔區現狀而制定的一套管理決策,對以後的懷柔區公路建設有深刻的意義。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確保公路完好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交通委關於北京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77號)等相關法律、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區經市路政局正式確認編碼的所有鄉級和村級公路的養護管理。
(一)鄉級公路是指主要為鄉村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和行政村與外部聯繫的公路。鄉級公路原則上長度不低於1公里,路基寬度不低於4.5米,路面寬度不低於3.5米。
(二)村級公路是指主要為村(含自然村)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以及不屬於鄉道以上的村與外部聯繫的公路。村級公路原則上長度不低於500米,路基寬度不低於4.5米,路面寬度不低於3.5米。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職責。
(一)區建委代表區政府行使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鄉村公路發展規劃;制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批准和下達年度鄉村公路養護計畫;籌集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安排各鎮鄉政府落實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二)公路分局為區公路行業主管部門,經區政府委託可擬訂鄉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畫;實施技術指導,檢查、監督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協調鎮鄉政府做好鄉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落實市路政局鄉村公路建設管理政策。
(三)各鎮鄉政府為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具體落實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組織實施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具體工作;檢查養護質量和路況,保證鄉村公路完好暢通。
第三章鄉村公路日常養護
第四條各鎮鄉政府要把鄉村公路養護納入日常工作,明確一名副鎮(鄉)長主管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各鎮鄉成立鄉村公路管理站,與村鎮建設辦公室合署辦公,村鎮建設辦公室主任兼任公路站站長,安排1—2名固定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檢查養護質量和路況,包括進行日常檢查巡視,路政管理、道路防汛和組織除雪鏟冰等。
鄉村公路清掃、維護工作由鄉村公路維護員負責。原則上每3公里鄉村公路1名維護員。各鎮鄉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但必須按日常養護標準全面完成日常養護作業。
第五條鄉村公路養護嚴格按照市路政局制定的標準執行,保證路面整潔,無坑槽,行車舒適;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完好;橋樑結構系統完好;確保公路暢通和行車安全。
第六條養護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配備固定辦公地點和辦公用品。
(二)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做到資料齊全,圖表上牆。
(三)按時向公路分局上報各種報表。
(四)養護人員要嚴格執行公路養護作業標準。
第七條養護和路政管理。
各養護單位要按時進行養護作業,養護人員上路必須身著標誌服,加強巡視,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各鎮鄉公路管理站應同公路分局路政大隊密切聯繫,共同維護路產路權。堅決制止隨意挖掘占用公路;嚴格禁止履帶車在瀝青路或水泥路上行駛;不得在公路上進行擺攤設點、堆物堆料等妨礙車輛正常行駛以及收取各種運行費等行為。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確保公路完好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交通委關於北京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77號)等相關法律、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區經市路政局正式確認編碼的所有鄉級和村級公路的養護管理。
(一)鄉級公路是指主要為鄉村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和行政村與外部聯繫的公路。鄉級公路原則上長度不低於1公里,路基寬度不低於4.5米,路面寬度不低於3.5米。
(二)村級公路是指主要為村(含自然村)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以及不屬於鄉道以上的村與外部聯繫的公路。村級公路原則上長度不低於500米,路基寬度不低於4.5米,路面寬度不低於3.5米。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職責。
(一)區建委代表區政府行使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鄉村公路發展規劃;制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批准和下達年度鄉村公路養護計畫;籌集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安排各鎮鄉政府落實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二)公路分局為區公路行業主管部門,經區政府委託可擬訂鄉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畫;實施技術指導,檢查、監督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協調鎮鄉政府做好鄉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落實市路政局鄉村公路建設管理政策。
(三)各鎮鄉政府為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具體落實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組織實施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具體工作;檢查養護質量和路況,保證鄉村公路完好暢通。
第三章鄉村公路日常養護
第四條各鎮鄉政府要把鄉村公路養護納入日常工作,明確一名副鎮(鄉)長主管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各鎮鄉成立鄉村公路管理站,與村鎮建設辦公室合署辦公,村鎮建設辦公室主任兼任公路站站長,安排1—2名固定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檢查養護質量和路況,包括進行日常檢查巡視,路政管理、道路防汛和組織除雪鏟冰等。
鄉村公路清掃、維護工作由鄉村公路維護員負責。原則上每3公里鄉村公路1名維護員。各鎮鄉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但必須按日常養護標準全面完成日常養護作業。
第五條鄉村公路養護嚴格按照市路政局制定的標準執行,保證路面整潔,無坑槽,行車舒適;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完好;橋樑結構系統完好;確保公路暢通和行車安全。
第六條養護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配備固定辦公地點和辦公用品。
(二)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做到資料齊全,圖表上牆。
(三)按時向公路分局上報各種報表。
(四)養護人員要嚴格執行公路養護作業標準。
第七條養護和路政管理。
各養護單位要按時進行養護作業,養護人員上路必須身著標誌服,加強巡視,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各鎮鄉公路管理站應同公路分局路政大隊密切聯繫,共同維護路產路權。堅決制止隨意挖掘占用公路;嚴格禁止履帶車在瀝青路或水泥路上行駛;不得在公路上進行擺攤設點、堆物堆料等妨礙車輛正常行駛以及收取各種運行費等行為。
第四章鄉村公路養護和建設計畫及施工
第八條建設計畫主要涉及鄉級公路、村級公路的新改建和大修工程(工程類別可分為路面、橋樑、涵洞、擋牆),養護計畫包括日常維護及小修。
各鎮鄉每年8月向公路分局上報次年建設和養護計畫,區建委和公路分局核實後上報區政府,區政府同意後由公路分局上報市路政局。
第九條公路建設計畫經批覆、建設資金落實後,建設工程原則上由鎮鄉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公路分局對測量、設計和計畫落實給與指導、監督;暫不具備條件的鎮鄉,可委託公路分局組織實施。
鎮鄉要做好工程建設計畫、拆遷、占地及協調等前期準備,組織工程招投標,負責工程進度、質量、竣工驗收及竣工資料的編制等項工作。
建設工程要引入市場化機制,採取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擇優選擇專業化的工程施工單位和有資信的監理單位負責施工和質量監督管理。
工程竣工後,由區建委和公路分局組織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鎮鄉政府負責接管新建鄉村公路的維護管理。
第五章養護資金的構成與管理
第十條鄉村公路養護資金由市路政局補助資金、區政府補助資金、鄉鎮政府配套資金3部分構成(具體標準附後)。
(一)區建委負責區政府補助和配套的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落實及相關的檢查監督工作。
(二)區財政局按鄉村公路年度建設、養護計畫安排區補助專用資金,並依據區建委和公路分局的檢查驗收文字資料按期撥付到各鎮鄉。
(三)公路分局負責向市路政局上報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計畫,協調落實相應的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建設資金中,市路政局補助資金和區級補助資金根據中標價、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分階段撥付給鎮鄉。
(二)日常養護資金依據檢查情況按季度撥付到鎮鄉,該資金主要用於各鎮鄉所管轄的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及小修維護工程、養路工工資補助和鎮鄉公路管理機構辦公,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三)鎮鄉政府要對養護資金進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節約資金轉入下年使用。
(四)區建委、區財政局、公路分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檢查驗收撥款。
(一)各鎮鄉每月對轄區內鄉村公路養護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二)區建委、公路分局每季度對全區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按檢查驗收結果確定撥付養護資金,並監督檢查專項經費到位和使用情況。
(三)每年年底區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按鄉村公路日常養護標準和工程建設標準對各鎮鄉的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年度檢查和考核。
第十三條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資金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建委會同公路分局負責解釋。
2005年9月14日出台的《懷柔區鄉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暫行辦法》(懷政發〔2005〕29號印發)同時廢止。
第八條建設計畫主要涉及鄉級公路、村級公路的新改建和大修工程(工程類別可分為路面、橋樑、涵洞、擋牆),養護計畫包括日常維護及小修。
各鎮鄉每年8月向公路分局上報次年建設和養護計畫,區建委和公路分局核實後上報區政府,區政府同意後由公路分局上報市路政局。
第九條公路建設計畫經批覆、建設資金落實後,建設工程原則上由鎮鄉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公路分局對測量、設計和計畫落實給與指導、監督;暫不具備條件的鎮鄉,可委託公路分局組織實施。
鎮鄉要做好工程建設計畫、拆遷、占地及協調等前期準備,組織工程招投標,負責工程進度、質量、竣工驗收及竣工資料的編制等項工作。
建設工程要引入市場化機制,採取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擇優選擇專業化的工程施工單位和有資信的監理單位負責施工和質量監督管理。
工程竣工後,由區建委和公路分局組織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鎮鄉政府負責接管新建鄉村公路的維護管理。
第五章養護資金的構成與管理
第十條鄉村公路養護資金由市路政局補助資金、區政府補助資金、鄉鎮政府配套資金3部分構成(具體標準附後)。
(一)區建委負責區政府補助和配套的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落實及相關的檢查監督工作。
(二)區財政局按鄉村公路年度建設、養護計畫安排區補助專用資金,並依據區建委和公路分局的檢查驗收文字資料按期撥付到各鎮鄉。
(三)公路分局負責向市路政局上報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計畫,協調落實相應的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建設資金中,市路政局補助資金和區級補助資金根據中標價、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分階段撥付給鎮鄉。
(二)日常養護資金依據檢查情況按季度撥付到鎮鄉,該資金主要用於各鎮鄉所管轄的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及小修維護工程、養路工工資補助和鎮鄉公路管理機構辦公,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三)鎮鄉政府要對養護資金進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節約資金轉入下年使用。
(四)區建委、區財政局、公路分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檢查驗收撥款。
(一)各鎮鄉每月對轄區內鄉村公路養護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二)區建委、公路分局每季度對全區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按檢查驗收結果確定撥付養護資金,並監督檢查專項經費到位和使用情況。
(三)每年年底區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按鄉村公路日常養護標準和工程建設標準對各鎮鄉的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年度檢查和考核。
第十三條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資金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建委會同公路分局負責解釋。
2005年9月14日出台的《懷柔區鄉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暫行辦法》(懷政發〔2005〕29號印發)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