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28日
- 發布單位:懷化市農業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起草的說明,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是指懷化市境內具有良好的品牌培育能力、嚴格的質量安全管理標準、完善的市場與服務體系、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經過科學考核評價,由懷化市農業委員會核准認定的農業品牌。
第三條 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按照品牌擁有主體和範圍不同,分為區域公用品牌、農業企業品牌和農產品品牌。
第四條 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評價審定工作,堅持自願、無償、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懷化市農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評價體系、評審辦法和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的申報、審核、推薦工作,並實施監督。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申報單位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社團、事業)資格,註冊地、經營地、農產品及原料主要產地在懷化市境內。
(三)企業品牌、產品品牌申報單位原則上為市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省級(含)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省三星級(含)以上休閒農莊。
(四)產業發展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
(五)有健全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環境保護體系,建立了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八條 近三年內,有如下情況之一的單位不能申報列入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目錄。
(一)申報單位主體地位不符合法律要求,產業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
(二)應獲得行政許可或強制性產品認證而未獲得的。
(三)申報產品質量存在由市(含)以上行政監督部門抽查不合格的。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事故和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
(五)消費者投訴率高,有重大媒體曝光且經查證屬實的。
(六)在行政監督、金融機構、財稅部門等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七)有其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行為。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九條 懷化市農業委員會下發知名農業品牌評選通知和方案,申報單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申報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正式行文,報送懷化市農業委員會。市本級申報單位直接向懷化市農業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條 懷化市農業委員會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工商、質監、商務和食藥監等部門專家,依據《懷化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評價標準》、《懷化市知名農業企業品牌評價標準》、《懷化市知名農產品品牌評價標準》,對申報品牌進行評審,形成推薦名單和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 懷化市農業委員會審核推薦名單和評審意見,形成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認定名單,報懷化市人民政府審定。經審定的名單,在懷化市農業委員會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無異議後,向社會發布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名單。
第五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懷化市農業委員會編制《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目錄》,對已認定的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納入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目錄管理,頒發證書,授予“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稱號。
第十三條 設計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整體形象標識,對獲得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稱號的單位,有效期內可授權使用整體形象標識開展宣傳行銷等活動。宣傳資料必須註明獲得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的具體產品、規格型號和註冊商標等,並註明有效期限,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第十四條 對評為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的單位,在申報國家、省、市農業產業項目及各級農業品牌評比時優先推薦。縣市區應在財政獎補、宣傳推廣方面優先支持。
第十五條 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可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六條 評為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的單位,每年要向懷化市農業委員會報送生產經營與品牌管理情況,自覺接受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評為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的稱號、證書和整體形象標示使用權,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發生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弄虛作假,申報資料不實的;
(三)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故的;
(四)顧客滿意度下降,消費者對產品質量反映強烈的;
(五)轉讓或擴大使用範圍的;
(六)管理運營體系出現重大問題的;
(七)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申請延續申報的;
(八)品牌產品停產一年以上的;
(九)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十)其它暫停情形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未獲得或撤銷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稱號的單位,不得使用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稱號和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整體形象標識。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懷化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懷化市農業委員會關於印發《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懷市農〔2018〕56號
各縣市區農業局:
《懷化市知名農業品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委黨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懷化市農業委員會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