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水資源管理考核辦法

《懷化市水資源管理考核辦法》是懷化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水資源管理考核辦法
  • 實施地區:懷化市
懷化市水資源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執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保我市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目標,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13]3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6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水資源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市水利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統計局、市水文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考核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負責考核日常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政府績效考核和水利建設“芙蓉杯”考核中水資源管理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各縣市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標包括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控制目標、用水效率紅線控制目標、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控制目標。
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落實情況。
政府績效考核和水利建設“芙蓉杯”考核中水資源管理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根據當年度市政府制定的相應考核內容進行考核。
第五條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控制目標採用用水總量指標進行考核。
用水總量是指一定區域內,由公共供水系統以及自備供水設施提供生活、生產經營、公共服務和其他特殊用水,取自河流、湖泊、水庫、地下等自然水源的總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計算,不包括水力發電、航運、淡水養殖、沖沙、旅遊、河道內環境等只要求河流、水庫、湖泊內有一定流量或水位的用水。
依法應發放取水許可證的用水戶用水量數據通過直接讀取用水計量設施數值計算,未發放取水許可證或未安裝用水計量設施的用水戶按企業生產實際情況核算用水量。
大中型灌區用水量通過取水計量設施監測灌區渠首引水量計算。小型灌區及其他農業用水量按照行政區域進行典型監測分析用水指標計算用水量。農村居民生活用水、牲畜用水等分散供水採取典型調查和抽樣核查分析用水指標計算用水量。
第六條用水效率紅線控制目標採用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兩個指標進行考核。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是指一定區域內,每萬元工業增加值的工業用水量。其中,工業用水量指工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用於製造、加工、冷卻(包括火電直流冷卻)、空調、淨化、洗滌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計算,不包括企業內部的重複利用水量。利用公共供水水源的工業企業用水量,通過讀取工業企業在公共供水管網的取水口取水計量設施數值計算。利用自備水源取水的通過讀取取水口取水計量設施數值計算。未裝用水計量設施的工業企業用水戶按企業生產實際情況核算用水量。工業增加值數據由統計部門提供。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是指灌區在一次灌水期間從水源引水到田間作物吸收利用水的過程中灌溉水利用程度,採用被農作物利用的灌溉淨水量與水源渠首處總引進水量的比值計算。農作物利用的灌溉淨水量通過監測灌區最終儲存到作物計畫濕潤層或田間設計灌溉水層深度的灌溉水量分析計算。水源渠首處總引進水量採用第五條用水總量中相關數據計算。
第七條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控制目標採用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指標進行考核。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指一定區域內,水功能區水質達到其水質管理(考核)目標的水功能區個數占區域內水功能區評價總個數的比例。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採用按月取樣分析和實時監控數據相結合方法進行。參與考核的水質指標主要項目包括COD、氨氮、砷、鎘、鉛、總磷。
主要河流行政區域邊界斷面水質達標情況納入相關縣市區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控制目標考核評分。主要河流行政區域邊界斷面及水質考核目標由市水利局商市水文局確定。
對用水大戶及高耗水、高污染企業用水實行單獨考核,考核得分納入所在縣市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總評分。用水大戶及高耗水、高污染企業名錄及其用水考核目標由市水利局商相關部門確定。
建立用水戶用水量統計報表制度,用水戶在每月5日前向所在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報上月生產用水量(不含重複利用量)和生活用水量,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用水戶填報的數據進行統計、核算,並在每月10日前上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報的數據後於每月15日前上報省水利廳。市水利局採取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對數據進行核查。
第十條 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其中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情況考核總分50分,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考核、政府績效考核和水利建設“芙蓉杯”考核任務完成情況總分50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二條 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五年為一個考核期,採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後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區域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合理確定年度目標,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15日前報送市考核工作組審定後執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審定後的年度目標擬定考核期各年度工作計畫於2月20日前報市考核工作組備案。如考核期內對年度目標和工作計畫有調整的,應經市考核工作組審核同意。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每年2月20日前將行政區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市考核工作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市考核工作組在每年3-5月或10-12月對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對各縣市區進行現場檢查和重點抽查,劃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在考核年度內市考核工作組組織對各縣市區進行不定期抽查,督促各縣市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
第十六條 市考核工作組在每年5月底前將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上報市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經市人民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第十九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市考核工作組辦公室。
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市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縣市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縣市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水利局會同市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組織制定水資源管理考核評分標準和工作實施方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所轄鄉鎮人民政府實行水資源管理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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