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水利改革實施方案,適用地區是懷化市,所屬類型是地方法規。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2011年中央1號檔案、中央水利工作會議和省委1號檔案精神及湘政發〔2011〕30號檔案要求,圍繞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構築商貿物流中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的目標,按照“科學治水,改革活水,發展興水,建設強水”的發展思路,堅持改革創新,破解影響水利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著力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促進懷化水利事業發展,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支撐和保障。
(二)目標任務。用2年左右的時間,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穩定多元和持續增長的水利投入機制、科學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體制、服務高效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以及科學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
二、改革工作內容
(一)實施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改革
1、實行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整合行政職能,將分散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涉及防洪、水源、水域、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等行政職能調整歸併,在2013年前基本實現水務一體化,設立專門的水務管理機構。
2、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用水效率紅線控制、用水總量紅線控制。編制懷化市水功能區劃,制定懷化市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完善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管理制度,科學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制定懷化市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建立水資源安全協作機制,加強河道水域管理,健全河道管理機構。完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實行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推進節約用水,確保全市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按照5%的比例逐年遞減。
3、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嚴格執行《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水利局<懷化市水資源管理績效評估考核辦法>的通知》(懷政辦函〔2011〕171號),將考核指標納入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根據考核辦法確定考核的具體指標,並由市人民政府與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年度目標管理責任書,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牽頭,市績效辦和市水利局組織對各縣(市、區)目標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地方政府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實施水利投融資體制改革
1、建立公共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
(1)保持財政預算對水利投入的持續穩定增加。自2012年開始,以年度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數據為依據,各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水利建設投入的增幅與同期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步。市縣兩級設立農田水利專項資金,資金使用由水利和財政部門編制方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由水利部門組織實施,專項用於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2)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足額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市縣兩級財政從當年土地出讓總收入中提取3%專項用於“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壩、小泵站、小水渠”等水利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支出。
(3)落實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政策。嚴格執行《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措和使用管理辦法》,市、縣兩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組建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辦公室,統籌徵收管理工作, 加大徵收力度,確保足額徵收。
(4)依法徵收水利規費。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相關規定,確保水資源、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水利規費足額徵收到位,專項用於水利項目建設、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水利人員培訓和水利工作能力建設。
2、建立水利建設融資機制
(1)政府搭建水利融資平台。明確懷化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水利建設專業融資平台,對接中長期政策貸款業務,作為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融資主體,履行融資建設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職責。各縣(市、區)可以獨立組建或與市級合作建立水利融資公司。扶持水務投資公司在條件成熟時上市融資或發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債券。
(2)構建政銀合作協調機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以水務投資公司為承貸主體,吸納金融資金投入水利建設。各金融機構要放寬貸款條件,提供優惠利率。
3、建立農民興修水利激勵機制
(1)建立“民辦公助”激勵措施。落實“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向水利建設傾斜政策,對村組集體、農民個人以及農民用水戶協會等自願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項目實行“民辦公助”。
(2)明確農民籌資籌勞建設水利工程的受益權。對村組集體、農民個人以及農民用水戶協會等籌資籌勞為主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和收益權歸籌資籌勞主體所有。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進行流轉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由經營者負責維護管理,並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維護農民籌資籌勞的合法權益。
(三)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
1、實行中小型水利項目建設集中管理,以縣為單位組建水利建設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建管中心)。建管中心作為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進行集中管理,負責本地區中小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農村飲水安全、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對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負總責。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建管中心的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驗收,對建管中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2、試行大中型水利工程總承包和代建等建設管理模式。積極探索大中型水利工程總承包、代建制、BT(建設—轉讓)、BOT(建設—經營—轉讓)等新的建設管理模式。重點試行工程總承包或代建制,深化水利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促進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和投資管理的專業化、社會化管理,健全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制約機制。
3、建立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管理新機制。建立“規劃引領、政策引導、村民自籌、民主管理、政府驗收”的建設管理新機制,引導民眾籌資投勞參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受益農戶在小型農田水利建設中的主體作用。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規劃,制定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管理辦法,加快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步伐,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技術指導、過程監督和竣工驗收。
4、規範水利建設市場。推進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健全水利建設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對擬參與我市政府投資水利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進行名錄管理,對有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理;嚴格規範水利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進入有形建設市場交易,實行投標報名或開標會投標人法人代表或項目經理到場並簽署誠信承諾書制度。
5、健全水利工程建設監督檢查機制。完善市、縣級水利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體系,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強化對項目法人、參建單位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
6、完成水利(水電)工程確權劃界,強化水利工程設施保護。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各類水利(水電)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水利部門發放產權證明,明確管理和保護許可權,設立保護標誌,有效保護水利(水電)工程。
7、落實小型水庫管護員、水庫調度和水電站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落實小型水庫管護員制度,明確聘用程式和條件,落實安全管護職責,每座小型水庫至少聘用一名管護員,管護員按照每年不低於當地村幹部的工資水平,由縣級財政進行補助,小(1)型水庫管護員由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完善水庫調度和水電站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科學調度水資源,促進水利工程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