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實務指南(第3版)

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實務指南(第3版)

《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實務指南(第3版)》是2019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趙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實務指南(第3版)
  • 作者:趙煜
  • 出版時間:2019年9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905 頁
  • ISBN:9787519737450
  • 定價:13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實務指南(第3版)》的各章節,分為相關法條、具體內容、相關案例三大部分:
◎相關法條部分,收集了與相關貪污賄賂犯罪有關的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以法律為準繩準確認定貪污賄賂犯罪,離不開全面掌握相關規定。本部分對相關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進行了整理和歸納,以便讀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關貪污賄賂犯罪的法律淵源和立法原意,具有較強的資料性。
◎具體內容部分,對相關貪污賄賂犯罪的立法沿革、構成要件、認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等,吸收全新理論研究成果,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分析研究,並針對實踐中容易遇到的複雜、疑難問題,列舉典型案例加以說理、論證,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和實用性。
◎相關案例部分,對司法機關公布的有關裁判文書和公報資料進行了收集、梳理,採用列舉真實案例的方式,提供可參閱的詳實資料,展現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事實,以及分析定性的過程,以便工作中學習、研究和參考。

作者簡介

趙煜,1978年生,山東臨沂人。南京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碩士,2001年起先後在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檢監察組工作,長期從事案件審查、審理工作,在工作中對各類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涉及的理論和實務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和認真總結、梳理,先後編著有《紀檢監察工作常用法規實用全書》《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註解釋義》,合著有《紀檢監察審理教程》《黨紀政紀典型案例解析》《案件審理業務指導概論》等,並在《檢察日報》《中國檢察官》《法治研究》《中國紀檢監察》等雜誌報刊發表100多篇學術文章。

圖書目錄

第一章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貪污罪的主體
一、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
(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工作人員的形式和效力
2.黨組織推薦是否屬於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
3.“二次委派”是否屬於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
4.被國有單位委派到沒有國有資產成分的非國有單位是否屬於受委派從事公務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關於“從事公務”的理解
三、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一)因承包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二)因租賃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三)因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四)關於受委託是否包括間接委託、轉委託或者委託給單位的問題
(五)關於委託與委派的區別問題
四、關於公職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等概念間的關係
第三節貪污罪的主觀方面
一、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
二、關於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第四節貪污罪的客體
一、貪污罪的客體
二、貪污罪的對象
(一)國有財物
(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物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物
(四)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物
(五)在國內公務活動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的禮物
(六)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三、認定貪污罪對象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單位尚未取得的財物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象
(二)單位非合法取得的財物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象
(三)單位拋棄的財物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象
(四)禁止流通物品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象
(五)無形財產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象
(六)財產損失風險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象
(七)本單位購車指標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象
(八)貪污過程中繳納的稅費是否計入貪污數額
第五節貪污罪的客觀方面
一、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
(一)主管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二)管理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三)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二、關於“侵吞、竊取、騙取等其他手段”的理解
(一)侵吞手段的認定
(二)竊取手段的認定
(三)騙取手段的認定
(四)其他手段的認定
三、關於認定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因身份而享有某種權利的區別
(二)假借執行職務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主張以個人行為認定的案例及理由
2.主張以職務行為認定的案例及理由
3.關於假借執行職務不構成利用職務便利的意見和理由
(三)離職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能否構成貪污罪
第六節貪污罪共犯的認定
一、貪污罪共犯的客觀方面
(一)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共同貪污
(二)同一單位中不同身份人員共同侵占本單位財物
1.分別定罪說
2.主犯決定說
二、貪污罪共犯的主觀方面
三、貪污罪共犯的數額認定
第七節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一、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
(一)失控說
(二)控制說
(三)失控、控制綜合說
二、準確把握未遂的認定
第八節準確認定貪污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貪污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二、關於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三、關於貪污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一)貪污行為與經濟往來中受賄行為的區別
(二)為他人謀取利益造成本單位損失的是貪污還是受賄
(三)根據行為對象性質區分貪污罪與受賄罪
(四)收受、索取下屬所送公共財物應如何認定
(五)受賄後將請託人支付賄賂的成本轉嫁給國有單位應如何認定
四、關於貪污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區別
(一)高價購買或低價銷售
(二)增設交易中間環節
五、關於貪污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六、關於將貪污贓款用於公務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七、關於承包經營中的貪污及其數額的認定問題
(一)勞務型承包及相關問題的認定
(二)經營型承包及相關問題的認定
1.掛靠型承包
2.承包並分配利潤型
3.出資並分配利潤型
八、關於企業改制中的貪污及其數額的認定問題
(一)關於企業改制中貪污行為及數額的認定
(二)關於國有企業的債權能否作為貪污罪對象的問題
(三)關於改制前後公私資金混合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四)關於隱匿改制企業財產行為既遂、未遂的認定問題
九、關於套取科研經費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關於科研人員是否屬於貪污罪主體的問題
(二)關於科研經費是否屬於公共財物的問題
(三)關於科研人員是否具備貪污罪的職務便利的問題
(四)關於如何看待套取科研經費行為性質的問題
十、關於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問題
(一)依法從事公務
1.關於村委會及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認定問題
2.關於村黨支部及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認定問題
3.關於鄉鎮派出機構人員主體身份的認定問題
(二)從事村內自治事務
1.關於從事村內自治事務常見違法犯罪行為應如何認定處理的問題
2.關於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與從事村內自治事務的區分問題
(三)從事村集體企業經營活動
(四)關於村基層組織人員能否構成瀆職罪主體的問題
1.理論上存在的主要爭議
2.現有規定中的分歧意見
3.關於此問題的分析意見
【相關案例】
1.馬向東、寧先傑、李經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2.黃松有受賄、貪污案
3.孫瑜貪污、受賄案
4.李培英貪污、受賄案
5.李真受賄、貪污案
6.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7.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第二章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一、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二、國有公司長期聘用人員是否屬於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的人員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四、單位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節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
一、關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問題
二、關於行為人是否明知公款使用人為個人的問題
三、關於行為人所知公款用途與使用人實際使用公款用途不一致的問題
(一)關於挪用人和使用人共謀將公款用於個人用途,使用人私自將公款用於經營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問題
(二)關於挪用人和使用人共謀將公款用於個人用途,使用人私自將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挪用人事後知情的問題
(三)關於挪用人和使用人共謀將公款用於經營活動或非法活動,使用人私自將公款用於個人用途的問題
第四節挪用公款罪的客體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體
(一)一權能說
(二)二權能說
(三)三權能說
(四)四權能說
二、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一)關於公款和特定公物的範圍問題
(二)關於混合所有制財產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對象的問題
(三)關於債權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對象的問題
(四)關於非特定公物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對象的問題
(五)關於土地使用權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對象的問題
(六)關於“小金庫”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對象的問題
第五節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
一、關於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一)利用具有隸屬關係的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問題
(二)利用上級機關臨時授權,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問題
二、關於挪用公款罪“歸個人使用”的認定
(一)對挪用公款罪中“歸個人使用”含義的理解
1.“歸個人使用”的限定範圍
2.“歸個人使用”的具體含義
(二)關於挪用公款用途的認定問題
1.進行非法活動
2.進行營利活動
3.用於其他個人用途
4.尚未投入實際使用
5.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生息與貪污的區別
6.占有部分營利活動利潤與貪污的區別
7.黨政幹部挪用公款經商,屬營利活動還是非法活動
第六節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認定
第七節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一、挪用公款罪的既遂與未遂
二、“尚未挪出”與“挪而未用”的區別
第八節準確認定挪用公款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二、關於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的認定問題
(一)關於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1.關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具體認定問題
2.挪用後大肆揮霍不能退還的認定問題
(二)關於挪用公款行為轉化為貪污行為的若干情形
1.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
2.採取虛假髮票平賬、銷毀有關賬目
3.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
4.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
三、關於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問題
四、關於挪用公款罪與借用公款行為的區別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與借用公款行為的主要區別
1.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2.是否代表單位意志
3.行為表現形式不同
4.利益歸屬不同
(二)借用公款行為的民法性質是否影響挪用公款罪認定的問題
1.民間借貸
2.企業間拆借
(三)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的若干常見情況
(四)應認定為借用公款的若干常見情況
(五)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借貸給他人”的理解
五、關於用公款為他人擔保是否屬於挪用公款的問題
(一)關於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的認定問題
1.用公款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能否認定挪用公款罪
2.用公款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造成國有單位損失應如何認定
3.認定保證擔保造成國有單位損失應注意的問題
(二)關於為他人提供質押的認定問題
1.權利質押中挪用問題的認定
2.動產質押中挪用問題的認定
(三)關於為他人提供抵押的認定問題
1.非特定公物抵押中挪用問題的認定
2.特定公物抵押中挪用問題的認定
(四)以其他特殊形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認定問題
六、關於挪用公款罪牽連犯的認定問題
七、關於多次挪用公款數額的計算
(一)關於挪用公款用於不同用途的立案標準差異及其影響
(二)關於多次挪用公款均未歸還的數額計算問題
1.關於多次挪用公款用於同種用途未歸還的計算
2.關於多次挪用公款用於異種用途未歸還的計算
(三)關於以後次挪用公款歸還前次挪用公款的數額計算問題
1.多次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並以後次挪用公款歸還前次挪用公款的
2.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作一般性使用,並以後次挪用公款歸還前次挪用公款的
3.多次挪用公款,後次挪用公款先行使用,再用於歸還前次挪用公款的
(四)相關立法建議
【相關案例】
1.丁鑫發受賄、挪用公款案
2.歹進學挪用公款案
3.陳新貪污、挪用公款案
第三章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相關法條】
第一節立法沿革
第二節受賄罪的主體
一、利用騙取的職務收受賄賂能否構成受賄罪
二、非常設機構中的工作人員是否屬國家工作人員
三、國有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是否屬國家工作人員
第三節受賄罪的主觀方面
一、受賄罪主觀方面的基本內容
二、受賄罪主觀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三、事後受賄情況下主觀故意的認定
四、概括性主觀故意的認定
(一)家屬收受財物數額較小,未告知具體數額的
(二)家屬收受財物數額巨大,未告知具體數額的
(三)家屬收受財物數額巨大,且告知大體數額的
(四)家屬收受財物數額巨大,僅告知較小數額的
(五)家屬收受他人財物,未告知國家工作人員的
(六)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推測其獲取好處的
(七)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告知時被國家工作人員制止的
五、受賄罪與詐欺罪主觀上的區別
(一)分歧意見
(二)分析意見
第四節受賄罪的客體
一、受賄罪的客體
二、受賄罪對象的範圍
(一)關於受賄罪對象範圍的分歧
(二)關於受賄罪對象範圍的確定
(三)關於是否應將受賄罪對象範圍擴大為任何好處、利益的問題
(四)關於財產性利益的數額計算
1.關於能否單獨以情節為標準進行評價的問題
2.房屋裝修的數額計算
3.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的數額計算
4.旅遊費用的數額計算
5.銀行卡的數額計算
6.借條的認定和數額計算
(五)關於小額錢款的累計計算
(六)關於受賄行為情節嚴重及其起刑點的計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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