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獎金總額

應納稅獎金總額指的是企業、事業單位全年發放的獎金總額,扣除核定的免稅限額 (企業單位為四個半月標準工資總額) ,以及按規定準予扣除的其他免稅獎金額後的餘額。應納稅獎金總額是獎金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獎金總額乘適用稅率減速算扣除數(速算扣除係數乘月標準工資總額之積),即為應納獎金稅額。 “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國家對企業獎金髮放的一項基本政策。即對企業全面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計畫,稅利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允許其相應增加獎金髮放,而不加數額限制; 但對沒有完成國家計畫、稅利減少的企業,不保獎金髮放基數,而規定其減發或停發獎金,直至扣發部分工資。

隨著經濟的發展,貫徹這項政策,有利於調動企業、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增產節約、增收節支,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企業職工的生活水平。但貫徹這項政策,國家在巨觀上如對企業的獎金髮放不加調節與引導,有可能出現發放獎金過多,甚至濫發獎金的現象,導致消費基金失控,給整個經濟生活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國家在實行這項政策的同時,又對企業立法開徵了獎金稅,藉以加強巨觀調節與引導,約束企業合理髮放獎金,控制消費基金過快增長,促進國民經濟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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