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信託

解釋函令則指出,該甲公司旗下汽車的所有權,隨“融資性租賃”應收帳款債權移轉,汽車已由甲銷售給丙。而甲在融資租賃信託前,已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銷售本質並未改變,買方也沒有銷貨退回事實,因此甲無須辦理銷貨退回手續,也不須再由乙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甲原與丙約定,在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期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在信託行為發生後,銷售本質並未改變,仍應由甲、也就是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丙。

應收帳款信託貸款是指以申請企業作為委託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銀行作為受益人,三方共同簽訂信託契約。企業將應收帳款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負責監督企業對應收賬款的回收工作。應收帳款的收益歸銀行,同時銀行和該企業簽訂貸款契約,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由於這種操作方式利用信託財產獨立性的特點,將應收帳款安全隔離為信託財產,與前述應收帳款質押相比,提高了銀行貸款的安全性,而且對融資申請企業來講,只是會增加一定的融資成本,因此,對銀行與企業都會有較大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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