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債權證券化

信用卡債權證券化(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以信用卡應收款為抵押、由特定的信託機構發行固定收益投資工具的一種債券融資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用卡債權證券化
  • 外文名:未知
  • 主體:信用卡應收款
  • 機構:特定的信託機構
權證券化,信用卡特點,證券化的架構,增加方式,

權證券化

信用卡債權證券化(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以信用卡應收款為抵押、由特定的信託機構發行固定收益投資工具的一種債券融資形式。

信用卡特點

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業務主要有以下特點:
主要採用主信託的發行架構。主信託是相對於單一信託而言,發起人可以視需要隨時轉移新的應收賬款進入該主信託,並據以不定期發行不同系列的固定收益證券。由於信用卡債權的特性為循環型的信用,信用卡持卡人可以隨時消費、借款以及還款,因此信用卡債權的餘額會隨著持卡人的不同行為而可能有大幅的波動,因此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非常適合採用主信託架構。對於投資者而言,在主信託的發行架構下,投資者共同分享同一發起人信託資產池所產生的收益,由於主信託資產池規模通常比單一信託的大,因此風險也較為分散。
證券化的資產池有三個不同的現金流周轉期。現金流周轉期包括應收款循環期、約定償還期與提前償還期。在應收款循環期,隨著信用卡應收款的不斷償還,新產生的信用卡應收款持續的注入資產池,以維持資產池的穩定。國際上,應收款循環期通常為2至11年。在約定償還期,新的應收款不再注入,資產池的規模不斷減小,直至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全部清償完畢,期限通常為12個月。提前償還期是一種先進的制度安排,當資產池出現嚴重縮水或者當發起人出現嚴重問題的時候,證券化資產就自動啟動被迫提前償還程式,並立即開始償還投資者的本金。這種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保證了投資者利益,避免了證券化資產長期的市場風險。
多種信用增級方式保證了投資者收益的穩定性。為了獲得投資級別的信用評級,發起人往往採用各種不同的信用增級方式,常見的有設定超額比例(excess spread)、現金抵押賬戶(cash collateral account CCA)、抵押投資賬戶 (collateral invested account CIA)以及設定附屬層(subordination)。
超額比例是指信用卡應收款產生的現金流除償還投資者正常的本金及利息外,還應足夠用來彌補各種相關費用、損失及應收款減少帶來的資產池的波動。如果證券化資產運轉正常,則信用卡應收款產生的現金流足以支付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一旦出現問題,就需要動用超額比例產生的現金流來償還投資者的本息。
現金抵押賬戶(CCA)是獨立於證券化信託資產之外的一個現金信託賬戶,一旦有特殊情況發生,超額比例用盡仍不足以償付投資者本息時,則需動用現金抵押賬戶。現金抵押賬戶一般是由第三方銀行貸款投資組成,償還順序排在普通投資者之後,賬戶中的資金可以投資於隨時可變現的短期證券類資產。
抵押投資賬戶(CIA)類似於對證券化資產的私人股權投資,作用同現金抵押賬戶一樣,通常是在信用評級公司作出投資級別評級後,由銀行出資形成。
附屬層(subordination)的使用使證券化的資產池分成了兩個層次:優先權(A)和附屬級(B),優先權的清償順序排在附屬級之前,如果有特殊情況發生,超額比例、現金抵押賬戶以及投資抵押賬戶都不足以償還優先權的本息時,損失將由附屬級承擔。

證券化的架構

目前信用卡證券化可區分成兩種架構:
單一信託
最早推出的信用卡債權證券化的商品都以單一信託的方式發行。所謂的單一信託是指將一系列信用卡債債權作為擔保發行多組的證券,其後,若出售人想再利用該債權群組發行新證券,則必需再成立新信託契約,方能再發行另一受益證券。
在單一信託中,會依照清償順位的不同分別設立A、B、C 三組證券,此外,尚會保留一部分作為出售人權益(Seller’s Interest)。在信用卡債權證券化中,債權出售人必須保持高度參與,以確保證券化能順利進行,此外,因循環債權借款人可自由借還會造成現金流量的不穩定,通過出售人的參與,可以適時的吸收信用卡現金流量的波動。而且出售人的權益對其現金流量的請求是排在證券票息、壞帳及相關費用之後,因此出售人必須認真營運,並積極維持債權資產組群的質量,減低提前清償及提高證券化成功的機會。
統合信託
從1991 年起,信用卡債權證券化多採用統合信託的方式發行證券。統合信託能以同一個信託再發行新的證券系列,而單一信託則不允許出售人以同一信託發行新的證券系列,這不僅使證券化的發行更有彈性,也能降低成本。
在統合信託下,可以在不同時間下發行多系列的證券,各個系列的證券不僅共同分享資產群組產生的利益,同時也共同分擔資產群組產生的違約風險。此外,統合信託的多系列證券,可為個別資產群組互相做擔保,且統合信託的資產規模通常比單一信託大很多,因此也提高了信用加強的效果並可達到分散應收賬款季節性及區域性所產生的非系統風險。統合信託下各個系列的證券是以相同的債權作為擔保,共同分享同一債權組群帶來的現金流量與收益。依據各系列證券收入與費用分配方式的不同,可再將統合信託分為分攤型統合信託及非分攤型統合信託兩類。
(1) 分攤型統合信託 (Socialized Master Trusts)
循環型債權證券化的收入可分為本金償還及財務收入(包括利息、延滯息、手續費、帳務管理費等),分攤型統合信託在循還期時的本金償還用於補充新債權,而財務收入則是先以各系列所占份額比例為基礎進行分配,而後在各系列間,將分配到的財務收入依照各系列投資人權益與出售人權益的比例予以分割,再將所有投資人權益可分得的財務收入聚集起來,依照利息、壞帳、及其它費用的順序,逐一重新分配予各系列證券,因此分攤型統合信託中,各系列的收支盈虧情形是一致的。
(2) 非分攤型統合信託 (Non-socialized Master Trusts)
非分攤型統合信託本金的攤還方式與分攤型一樣,所有償權清償的本金在循還期都用於購買新債權,到了還本期則依各證券發行的比例平均分配,壞帳的分攤方式也與分攤型統合信託相同,皆按各系列證券所占的比例平均分攤,與分攤型統合信託最不相同之處是非分攤型統合信託的財務收費部分,首先依照各系列證券所占的比例分配,各系列證券所分配到的財務收入稱為可分配基金,在扣除各組票面利息、服務費及壞帳後如有剩餘時,視為超額利差,則再與其它產生盈餘的系列合併,以共同支應其它系列的虧損。非分攤型信託強調在於各系列證券,必須先存在超額利差後,才可以分擔其它系列的經營成本。

增加方式

由於信用卡是屬於無擔保及循環信用債權,為了使證券化達到投資等級的評等,信用卡債權證券化必須有適當的信用增強措施,以隔離賬款支付波動及壞帳影響現金流量的狀況,方能取得較低廉的資金成本。由於外部機構加強信用須支付的成本高,因此目前多採用內部法,常見的信用增加的方式有下述幾項:
開立信用狀
在1991 年以前,信用卡債權證券化商品信用增加的方式大都使用信用良好的銀行開立信用狀,通過信用狀的擔保使證券本息能夠按時支付。如果開立信用狀的銀行一旦信用等級遭到降級,將連帶著使證券化商品的等級受到影響,因此目前較少採用。
超額擔保
由於信用卡債權借款人償還本金非常的不穩定,這將使還本後的債權總額減少,因此在證券化商品發行前通常會提供超出證券發行金額的10%~15%的債權作為擔保,以避免借款人提前償還本金而使資產組群的餘額低於原始證券發行金額,這部分作為緩衝的超額資產就是超額擔保。超額擔保是以超額的債權擔保發行的證券,因此超出面額的部分可視為資產出售人對於證券化的參與,稱為出售人權益。
優先或次順位證券
優先或次順位證券是將同一系列的證券化商品規劃成多種等級的證券,優先證券取得最佳的信用評級,次順位則取得次一等級的信用評級。現金流量的配發是依證券的等級順序進行發放,若資產發生違約而遭受損失時,由次順位證券先行吸收損失,直到次順位證券吸收過多損失而不復存在時,才由優先順位的證券承受損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