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個人所得稅

應交個人所得稅

應交個人所得稅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外籍個人等。


會計核算
應交個人所得稅的會計核算:
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體制改革得稅的會計核算
實行查賬核實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通過“所得稅”和“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等賬戶核算。在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時,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實際上繳入庫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終將所得稅科目轉入“本年利潤”。
二、代扣代繳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核算
按照《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對工資、薪金、利息、股息、紅利等,因納稅人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經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但應通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稅款。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收賬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並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根據以上辦法,扣繳義務人須設立專門會計科目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核算。
支付工資、薪金(包括資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等)的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通過“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或“應交稅金——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
在提取應付工資、薪金的同時,提取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記入“應付工資”科目的借方和“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的貸方稅款實際代繳入庫時,記入“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的借方和“銀行存款”科目的貸方。
支付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用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通過“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或“應交稅金——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在支付上述各項所得的同時,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額,將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按各人姓名、支付的金額、代扣的稅款登記在代扣代繳稅款賬簿上,而後在支付時告知每個領款人已扣交了個人所得稅數額,並填寫扣繳報告表。然後記入“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作分錄
借:財務費用等,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稅款代繳入庫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
三、單位或他人為納稅人代付(承擔)稅款時的會計核算
由單位或他人代付稅款即收入取得者收到的是已納個人所得稅後的淨收入,也可以理解為單位或他人本來支付給個人的款項是淨收入加稅款,而現在稅款沒有支付,由單位代為繳納。這樣做勢必會使得收入者的稅負從某種意義上說減輕了,他們的納稅意識不會增加,卻增加了支付方的負擔。支付方的這筆稅款由什麼項目負擔,尚沒有明確的規定。既然在稅收規定上已經認可了單位或他人為納稅義務人代付(承租)稅款這種做法,且支付多少是代付單位與納稅人之間的協定或契約的關係。因此,在會計核算上應遵循“支付納稅人的淨收入由何項目負擔,則代付的稅款也由何項目負擔”的原則,進行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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