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憲政

憲法與憲政

憲法與憲政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憲法與憲政互為基礎和前提,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兩者是辯證統一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憲法與憲政
  • 外文名: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 關係:辯證統一
  • 特點:互為基礎和前提
  • 依據:憲法
憲政的含義,憲法的概念,憲政與憲法的關係,

憲政的含義

憲政是指以憲法為依據,以控制權力為手段,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過程和政治形態。憲政是憲法學理論中的基本概念,也是重要概念。中國憲法學者對憲政的認識趨向於同一,一般認為憲政具備以下基本要素:
第一,憲政一詞源於西方,其基本價值目標是通過限制政府權力以保證公民的權利;
第二,憲政過程即具有普適價值,又有特殊性,並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憲政模式;
第三,憲政與民主、法治以及人權有內在的的邏輯聯繫。
憲政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其存在和發展以一定的社會經濟、政治、思想等條件為基礎。憲政是法治發展的最高形式,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憲政是控制政府權力的觀念和制度,實行憲政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

憲法的概念

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政與憲法的關係

憲法與憲政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憲法與憲政互為基礎和前提,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兩者是辯證統一的。在世界憲政歷史發展過程中先有憲政實踐,後有憲法文本的制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體系的核心,憲政是憲法規範與憲法實施的政治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憲政指導憲法制定和修改,憲法是憲政理念的表現形式;憲政是憲法的生命,離開憲政的憲法就是一紙空文,憲法頒布實施之後,通過修改憲法文本適應憲政理論的新發展和新情況。所以,憲法是靜態意義的法律文本,憲政是動態性質的實踐過程。
列寧指出:“當法律同現實脫節的時候,憲法是虛假的;當它們是一致的時候,憲法便不是虛假的。”憲政是憲法的支柱、動力和靈魂,有憲法而無憲政,憲法便失去其真實性、有效性; 其次,憲政是驗證憲法“正當性”的關鍵環節。憲法的“正當性”特指憲法內蘊的應然價值取向,憲法規範應體現公認的立憲主義的憲法觀念和精神,表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總之,實行憲政在正常的條件下,固然是以正當性的憲法為前提,無憲法即無憲政,正當性的憲法是憲政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而憲政又是憲法的靈魂所在。沒有憲政動作,憲法就徒有其名,虛有其表。憲法是依賴憲政來得以實施、維護和發展完善的。憲法權威的樹立,憲法的實施、完善和發展是寓於憲政之中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