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是2009年10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胡錦光、王利明。
基本介紹
- 書名:憲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
- 作者:胡錦光、王利明
- ISBN:9787300112336
- 定價:39.80 元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10月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本書特點,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憲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第2版)》內容簡介:如何編寫出一本好的憲法學教材,的確是一個非常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大問題。傳統的憲法學教材給人們的一個基本印象是政治性太強,有著很濃厚的說教味道;同時,無論是作為國家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還是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憲法學教材的“法學”的味道並不足。
因此,如何將憲法學教材編寫得達到如下效果:第一,它是作為法學的一門學科、一門具有特定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法學學科;第二,它是一門能夠給學生以憲法學基本知識、基本理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教材;第三,它還能夠進一步啟發和引導學生聯繫社會實際作深入思考的入門書。我認為,要編寫好這樣一本教材,必須滿足三個要素,即法學、憲法學、教材。
本書特點
基於上述基本認識,本教材作了以下嘗試:
第一,為了引導學生在本教材的基礎上,進一步、更深入地學習和研究憲法學知識、原理,在每一章的正文之前增加了兩項內容:一是涉及本章內容、具有進一步作為學習重要參考價值的著作、教材及論文目錄;二是在每一章結尾處以引導性質的形式提出了涉及本章內容的思考題。學生們可以在本教材的基礎上,根據本教材所提供的資料線索,去作深入的學習和思考。
第二,在每一章增加了大量的、具有代表性的憲法學案例、事例、背景資料。在每一章正文之前,設計了一個代表本章內容特點的“引例”。在這些引例中,既有外國的典型案例,也有中國近年來發生的具有代表性的事例。引例的作用主要在於,通過引例的案情介紹和最終處理結果,調動學生學習本章內容的興趣;同時,能夠讓學生感受到憲法原理和憲政制度與社會現實是息息相關的,與我們的每一個人的生活是緊密相聯的,並不是空洞和抽象的。在每一節的行文過程中,又穿插了一些案例、事例和背景資料,通過這些素材,既能夠豐富所要闡述的內容,還能夠用憲法原理和憲政制度分析這些現實課題,使憲法原理和憲政制度能夠更立體地、生動地、全面地被學生所認識和理解。
第三,憲法主要是由具有最高效力的規範所構成的,憲法學主要是研究這些憲法規範所調整的對象及對象之間的關係、回答這些憲法規範的形成原因、回答這些憲法規範的自身規律、研究這些憲法規範與社會現實之間的關係或者說這些憲法規範在社會現實中的具體情形的一門學科。
因此,憲法是在社會現實生活中具有極大實用性的法,是我們每一個公民身邊的法,還是在所有的法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在本教材中,力圖通過案例、事例、背景資料及闡述,告訴學生憲法是“法”,是能夠適用也是應當予以適用的“法”,是人們現實生活中的“法”,是能夠解決並且是應當去解決社會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問題的“法”,而不僅僅是一套理論和制度。
同時,作為研究憲法現象的憲法學是法學中的一門學科,它應當用法學語言、法學原理、法學思維去觀察、思考、研究憲法現象。因此,在闡述憲法學基本知識、基本制度、基本原理時,採用法學語言、法學原理和法學思維。
第四,憲法的屬性或者說性格不僅僅是“法”,更重要的是它是“憲”法。因憲法在我國的適用性的現狀,使人們產生憲法是不是法的疑問,因此,憲法學者比其他學科的學者所要多做的一份工作是,努力說明憲法是法,或者說憲法也是法。“憲法也是法”這一命題,初看起來,似乎是非常可笑的問題。因為人們從來不會說:“刑法也是法”、“民法也是法”,而認為刑法當然地是法、民法當然地是法。但這一問題在中國的確是存在的,並不顯得可笑。憲法學者的第一份工作是要說明憲法是法,或者說要證明憲法也是法。
憲法學者要做的第二份工作,可以說是他的主業,是要說明憲法是“憲”法。即憲法具有不同於其他法的表現形式,特別是不同於法律的特定調整對象、特殊功能、特定價值。換言之,需要說明憲法不是法律、憲法不同於法律。因此,這本教材首先需要用法學語言說話,其次要用憲法思維說話,既要反對那種憲法不是法而將憲法虛置化的傾向,又要反對那種將憲法等同於法律而將憲法庸俗化的傾向。
第五,憲法是政治權力的獲得、運行、控制的規則,因此,它必然地帶有強烈的政治性或者說是濃厚的政治色彩。這是憲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特點,也是憲法學研究中的特色。但憲法學不同於政治學,憲法學屬於法學的範疇,它是用法學的思維和原理去認識由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去解釋和說明憲法現象。如何在保留必要的政治色彩的前提下,體現法學的自身規律性和科學性,是本教材希望達到的效果。
第六,本教材屬於研究生教材系列,它的讀者對象定位在研究生水平和程度。因此,它不同於本科教材,不是一般性地介紹憲法學的知識、制度和原理,而是相對更深入地介紹憲憲法學的知識、制度和原理。同時,它又不是研究性的專著或者論文,在闡述制度和原理時,不能夠作深入的探討和分析。本教材所要達到的目標是,在內容上要高於本科生教材,在行文表達上要異於專著或者論文的文體。
本著上述思考,各位作者作了多種努力,以達到既定的目標,但由於是初次嘗試,是否獲得了理想的效果,有待廣大同仁和讀者評判。從我之內心出發,懇請大家能夠全方位地對本教材提出批評和建議,以便再版修訂時改進。
本書編寫特色如下:
1.案例教學:本書每章的前面都有一個非常經典、真實的案例作為全章的引子,引出全章的敘述。文中也還穿插有大量案例,使得教材非常生動。
2.體例新穎:本書參考了國外法學教材的設計體例,每章包括推薦閱讀材料、引例、典型案例、背景資料和思考題,最大程度適應研究生的學習需要。
3.適用性強。這本法律碩士憲法教材不是單純理論的介紹,不是僅僅拿國外憲政理論實踐來敘述,也不是僅限於中國憲法的規定,本書將憲法理論和中國實際有機結合,非常適合中國憲法教學實際需要。
圖書目錄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憲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引例]德國2005年大選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 第二節 憲法原則
【案例1—1】布希訴戈爾案
【案例1—2】水門事件
第二章 憲法的歷史
[引例]費城奇蹟
第一節 外國憲法的歷史與發展
【案例2—1】邦聯政府的窘境
第二節 中國憲法的歷史與發展
【案例2—2】《觀察》事件與舊中國憲政
【案例2—3】史達林的建議與新中國憲法
第三章 憲法變遷
[引例]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特案
第一節 憲法變遷概述
第二節 制憲權
第三節 憲法修改
【案例3—1】美國Baker案
第四節 憲法解釋
【案例3—2】德國難民收留法案件
第四章 違憲審查
[引例]亂倫謀殺案———加罰殺害尊親屬與法下人人平等
第一節 違憲審查概述
【案例4—1】“中國B肝歧視第一案”
【案例4—2】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案例4—3】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案例4—4】德國民法典關於父親最終決定權規定違憲案
【案例4—5】法國審查車輛搜查法案
第二節 現代違憲審查體制
【案例4—6】法國結社自由決定案
第三節 中國的違憲審查制
【案例4—7】孫志剛被限制人身自由案
第二編 憲法基本制度
第五章 國家政權組織制度
[引例]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未獲人大通過
第一節 國家政權組織制度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國家政權組織制度的種類
第三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案例5—1】深圳一選民自薦競選人大代表 印製50份海報拉選票
第六章 國家結構制度
[引例]國家結構形式的變遷
第一節 國家結構制度概述
第二節 中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案例6—1】中國國家結構形式的選擇
【案例6—2】行政區劃改革
【案例6—3】海南建省
第七章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引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成立
第一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提出和建立
【案例7—1】中華民族的組成
【案例7—2】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淵源
第二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概述
【案例7—3】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成立
第三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自治權
【案例7—4】西部大開發中的民族自治
第八章 特別行政區制度
[引例]香港“無證兒童”案
第一節 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法律地位
【案例8—1】“一國兩制”的歷史實踐
第二節 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許可權劃分
【案例8—2】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附屬檔案的解釋
第三節 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
第四節 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例8—3】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第53條第2款的解釋
第九章 選舉制度
[引例]尼克森斑點狗演說案
第一節 選舉制度概述
【案例9—1】政黨捐款免稅案———政府資助政黨選舉經費第一案
第二節 選舉的基本原則
【案例9—2】刑事罪犯改造不好不得參加選舉案
【案例9—3】在外國居住國民不能行使選舉權案
【案例9—4】美國雷諾茲訴西姆斯案(Reynolds v.Sims)———選舉平等案
【案例9—5】日本議員人數不等導致投票價值不平等案
【案例9—6】選區劃分與“平等保護條款”
第三節 選舉制度的程式與選舉爭訟制度
【案例9—7】廣東省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選區劃分案
【案例9—8】外來人員吳某當選人大代表案
【案例9—9】候選人自我介紹案
【案例9—10】選民罷免代表案
【案例9—11】法國國民議會議員選舉程式爭議案
第三編 公民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
第十章 公民基本權利一般原理
[引例]羅伊訴韋德案
第一節 基本權利的含義
【案例10—1】格瑞斯沃德訴康乃狄克州案
第二節 基本權利的主體
【案例10—2】馬克林事件
【案例10—3】第二次墮胎案
【案例10—4】法官訴報社的名譽權案件
第三節 基本權利的功能
【案例10—5】呂特案
第四節 基本權利的效力
第五節 基本權利的限制
【案例10—6】申克訴美國
【案例10—7】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對基本權利的限制
第六節 基本權利的競合與衝突
【案例10—8】施耐德—明鏡雜誌案
第七節 特別權力關係與基本權利
【案例10—9】刑罰執行判決
第十一章 公民基本權利
[引例]《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第一節 公民基本權利的分類
第二節 平等權
【案例11—1】華人洗衣店案
【案例11—2】聯邦德國媒介案
第三節 個人性基本權利與自由
【案例11—3】美國安息日休息解僱案
【案例11—4】日本加持祈禱事件
【案例11—5】馬其頓警察限制人身自由案
【案例11—6】德國人口調查第一案
【案例11—7】我國街頭小廣告的治理是否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第四節 政治權利與自由
【案例11—8】王春立等訴北京民族飯店侵犯其選舉權案
【案例11—9】德國鏡報泄密案
第五節 社會權利
【案例11—10】青島考生訴教育部教育平等權侵權
第十二章 公民的基本義務
[引例]國務大臣修憲發言案
第一節 公民基本義務在憲法上的發展
第二節 公民基本義務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的限制
【案例12—1】學生抗議法院案
第四節 基本義務的類型
【案例12—2】公務員忠誠案
第五節 主要基本義務的規範分析
【案例12—3】卡德瑪斯訴迪肯遜公立學校案(Kadrmas v.Dickinson)
第六節 中國憲法上的基本義務
【案例12—4】象山青年拒服兵役被拘案
【案例12—5】北京保障來京務工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編 國家機構
第十三章 國家機構概述
[引例]我國國務院機構改革歷程
第一節 國家機構的概念與本質
第二節 我國國家機構的演變
第三節 國家機構的組織活動原則
【案例13—1】法官引咎辭職
第十四章 中央國家機關
[引例]2003年審計風暴———國家審計署審計報告解讀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案例14—1】對立法不作為的違憲訴訟———在家投票制度
【案例14—2】鳳陽法院當了回被告———如何理解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障
【案例14—3】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案例14—4】總統是否必須簽署聯邦法律
第四節 國務院
【案例14—5】國務院能否決定農村宅基地必須有償使用
【案例14—6】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湖南對嘉禾事件處理結果
第五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十五章 地方國家機構
[引例]法國修憲擴大地方自主權
第一節 地方國家機構或地方政府的涵義和範圍
第二節 地方國家機構或地方政府的類型、憲法地位和作用
第三節 地方國家機構或地方政府與中央國家機構或中央政府的關係
【案例15—1】《俄羅斯聯邦地方自治一般組織原則法》第49條第3項關於提前終止相應地方自治機關和地方自治的選任公職人員許可權的規定的違憲審查案
第四節 中國地方國家機構的建立和發展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
【案例15—2】湖南省某縣人大濫用地方重大事項決定權
【案例15—3】瀋陽市召開特別人代會中院整改報告獲高票通過
【案例15—4】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否決對一名法官的任命
【案例15—5】深圳市人大首開公民立法建議先河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案例15—6】某鄉政府違法要求村民統一購買桑樹苗
【案例15—7】北京市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
第七節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案例15—8】“村規民約”使“外嫁女”權益受侵害
第十六章 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引例]從有罪判決到無罪判決
第一節 審判機關
【案例16—1】河南法院開展集中接訪活動
【案例16—2】最高法院批覆指定軍事法院試辦軍內民事案件
【案例16—3】最高人民法院發文確認海事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
【案例16—4】最高人民法院批覆設立開發區人民法院
【案例16—5】江西省濫伐林木案四年方審結
第二節 檢察機關
【案例16—6】河南省檢察院首次提起無罪抗訴胥敬祥服刑13年獲釋
【案例16—7】錯押407天 開庭1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