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祥戶口遷出是由公安局受理。
基本介紹
- 許可類型:行政許可
- 許可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遷出和遷入本戶口管轄區的實施戶口遷移審批。
- 法限天數:20
- 材料預審天數:3
審批條件
應交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份數 |
1 | 轉學的學生憑轉學證明材料,以及上述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1 |
2 | 肄業的學生憑肄業證明材料 | 1 |
3 | 錄取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 | 1 |
4 | 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幹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家屬隨軍、投資興業、購房、人才引進等人員戶口遷出需提供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 | 1 |
5 | 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出需分別提供: | 0 |
6 | 畢業生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中等專業畢業生介紹信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定(入學後戶口留在原籍的,憑上述材料區內遷移不使用戶口準遷證;遷往區外或者區外遷入按當地戶口登記機關要求辦理);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