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管理辦法

示範區的申報原則。示範區創建採取自願申報和逐級申報原則,鼓勵各縣(市、區)積極開展示範區創建工作,符合條件的地區均可申報作為示範區。

申報和審批,管理及考評,附屬檔案,

申報和審批

(一)示範區的申報原則。示範區創建採取自願申報和逐級申報原則,鼓勵各縣(市、區)積極開展示範區創建工作,符合條件的地區均可申報作為示範區。
(二)示範區的審批程式。示範區分國家級示範區和省級示範區兩個等級,衛生部和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國家級示範區和省級示範區的審批工作,具體程式為:
1.擬申報示範區的縣(市、區),以當地縣(市、區)政府的名義,將申報材料提交至所轄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由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集中統一上報至所屬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
2.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省(區、市)示範區創建、申報和考核評估工作,考核合格者命名為“省級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縣(市、區)”,並推薦一定比例的省級示範區參評申報國家級示範區。申報材料由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上報至國家示範區工作辦公室,申報表可參照《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申報表》(附屬檔案1)。
3.衛生部組織對各省(區、市)推薦的示範區進行考核評估,考核合格者命名為“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縣(市、區)”,並予以公布,有效期三年。

管理及考評

(一)衛生部對全國示範區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
(二)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對省級示範區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省(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和業務培訓。
(三)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職能和管理方式由各省(區、市)自行制定。
(四)各示範區政府應當成立示範區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示範區慢性病防控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督導檢查和考核評估。
(五)國家級示範區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命名的示範區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期間還將採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強考核評估,考評具體參照《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考核評價方案(試行)》(附屬檔案2)。考核不合格者,將限期改進,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國家級示範區稱號。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每年對示範區進行督導和考核,並將示範區進展情況和考核結果上報國家示範區工作辦公室。

附屬檔案

1.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申報表
2.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考核評價方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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