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
中共寧波市委辦公廳、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慈谿市人民
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甬黨辦〔2011〕27號),設立慈谿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新增的職責
增加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寧波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本市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寧波市和本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職責。
2.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統籌城鄉土地資源管理的職責。
3.強化對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職責。
4.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對國土資源綜合利用的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審核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的編制;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
(三)負責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負責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
(四)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承辦上級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核、報批和使用監管工作;綜合管理集體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測繪、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土地等級評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制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等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和土地估價行業;審核(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綜合管理全市礦產資源;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審批、轉讓的審核報批工作;依法徵收和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監督管理礦產生態環境;組織勘查和防治地質災害。
(八)依法徵收和管理全市土地專項基金和各項規費;監督使用國土資源工作經費等資金。
(九)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7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辦理議案、提案;負責文秘、檔案、保密和其他行政事務工作;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和鎮(街道)土地管理所(分局)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和專業技術職務申報工作。
人事科
負責全局黨的組織、紀檢、宣傳日常工作;負責人事調配、工資福利、機構編制日常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工作和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監察室
1、監督檢查局機關科室、基層所(分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
2、協助局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安排、部署、檢查、考核、貫徹落實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重要事項向局黨委匯報制度。
3、協助局黨委對局機關科室、基層所(分局)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監察、“三重一大”保廉以及相關專項治理等工作的檢查,嚴格落實黨員領導幹部執行廉潔自律、重大事項報告等有關規定。
4、開展機關行政效能監督投訴工作,強化效能監察,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監督檢查。
5、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違紀行為及案件的查處工作,積極配合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紀案件;做好紀檢監察信訪案件調查和處理工作,對違紀違規責任人適時開展誡勉談話。
6、監督檢查局機關規範財政資金運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採購等情況,以及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招考錄用、競爭上崗等有關情況。
7、監督局機關科室、基層所(分局)行政執法、行政許可項目審批、提高行政效率、政務公開等情況。
8、參加並監督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了解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等情況。
9、協助局黨委建立健全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正確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加強自我約束和互相監督的措施和制度,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
10、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計畫財務科
編報和實施年度財務計畫,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組織徵收國土資源有關規費,負責市政府土地專項基金和土地、礦產資源規費的徵收與管理,對全市國土資源規費、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
土地規劃利用科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流轉等管理辦法;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承擔土地評估價格的初步確認、審核備案和土地等級評定的審核工作;貫徹實施供地目錄;實施鎮(街道)、村用地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監督管理;承辦企業轉制時土地資產管理及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理和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審核;指導集體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工作。
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城鄉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測繪、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承擔土地確權、登記和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和抵押等權屬管理;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封土地使用權;負責建設項目用地情況的覆核驗收工作;組織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和承辦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法規監察科
監督檢查國土、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負責國土、礦產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查處國土、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承擔信訪、法律法規宣傳和規範性檔案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聽證、應訴等事宜。
行政審批科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擬訂和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及審批標準;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許可、審批、服務等工作,並定期進行評估;負責制定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建設保護;執行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承擔土地徵收、使用方案的編制、審核和管理工作;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指導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工作;貫徹實施供地目錄;負責供地方案的審核及上報審批,承辦用地項目審查報批工作;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辦理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監察大隊
1、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省、市土地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承擔對違反有關土地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負責土地及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送達、執行和移送工作。
3、承辦對土地及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舉報的核實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反土地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
4、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5、指導或者領導下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土地及礦產資源監察工作。
礦產管理處
1、組織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2、負責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
3、管理採礦權及採礦權市場,負責採礦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核、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負責選礦許可證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4、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5、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預防、應急和治理工作。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並組織實施;開展園地、魚塘代保工作和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和技術指導;參與擬定全市土地開發整理有關政策、法規、管理辦法;參與新農村建設,開展村莊整理、建設用地復墾。獲取各類指標,保障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空間和指標需求。
地產管理所
負責全市變更土地使用者、土地性質、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情況的土地使用權交易。
統一征地事務所
制訂我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政策等。調整安置補助費年支付標準。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辦理安置補助費分年支付手續,發放權利證書,辦理權利證書的繼承、分割、補辦等手續。每年3月、9月定期發放安置補助費分年支付款;審核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監督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拆遷工作;會同市物價、建設、規劃等局審核各鎮(街道)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價格及有關補償費用標準。
信息中心
負責國土資源文字、圖形、數據信息管理和開發利用,信息系統建設,辦公設備及網路維護。
土地儲備中心
1.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2.根據土地儲備計畫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並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3.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4.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我市經營性土地招、拍、掛出讓方案。
5.受市政府委託完成其他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直屬機構
龍山國土資源分局
觀海衛國土資源分局
周巷國土資源分局
城區國土資源所
掌起國土資源所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中層領導職數7名。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領導配備等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影響通航條件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市水利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按程式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由市水利局負責,在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水上執法監管,市交通運輸局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市國土資源局設18個派駐鎮(街道)的國土資源所(分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履行寧波市編委辦、寧波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全市基層國土資源所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甬編辦〔2006〕5號)規定的工作職責,其機構級別與市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級別相同,核定事業編制總額84名,其中領導職數23名〔龍山分局、觀海衛分局、周巷分局局長可按副科(局)級配備〕。
(三)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