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公債

愛國公債也稱“準強制公債”,是利用人民的愛國心而發行的公債。這在戰爭等非常時期或在國家因某種原因處於暫時困難的時期,如我國的50年代初期,“一五”時期,是可行的和有效的推銷公債的方法。但如果希望憑藉人民的愛國心而長期發行這種公債,並將發行公債的政策建立在這一基礎上,則是不適當的。因為人民的情感及愛國心,雖然可以支配其行為一時,使其在短期內作出一定的個人利益的犧牲,但難以維持長久。因此,公債的發行必須適應現行經濟關係的要求。現代西方資本主義各國發行公債,大體是依賴人民的“利益心”而不是“愛國心”,來達到推銷公債的目的。我國的國內公債,一開始曾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了人民民眾的愛國心,憑藉人民民眾的愛國熱情而發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愛國公債”就逐漸地向“強制公債”轉化了,儘管這些公債並不具有完整的強制形式。由於愛國公債是基於民眾的愛國心而發行的,因而不可以運用到國外公債的發行上。因為對於外國債權人來說,債務國並非其祖國,自然也就無所謂“愛國心”了。還應指出的是,所謂愛國公債,只是從總體上而言的,完全憑藉愛國心發行的公債是不多見的,往往還需輔之一些強制手段,才能完成公債發行任務。而愛國心只不過會使強制發行時遇到的阻力大為減少,所以愛國公債又被稱為“準強制公債”。在我國歷史上,清朝政府曾於宣統3年即1911年以“愛國公債”之名,發行了第三次國內公債,發行額定為3000萬元,由部庫收入為擔保,年息6厘,償還期限9年,前四年付息,自第5年起,每年歸還20%,至第9年付清。清政府發行此項公債時雖然規定“此項公債票,將來無論任何人得彼此隨意買賣或抵當”,“幾帝國臣民均得購買”,並確定了按收入義務性購買公債票的比例及對超義務外購券者的獎勵辦法,但當時清朝已處於垂死階段,此項“專備軍需之用”的公債,除王公世爵、文武官員認購了160餘萬元外,最大部分是由清皇室以及皇帝的私錢購買的,合起來總計發行額不滿1200萬元。這一“愛國公債”還沒發行完,清朝已滅亡。民國元年北洋軍閥政府繼承清政府發行的“愛國公債”,並繼續辦理髮行事務,原預計發行額也是3000萬元,但實際僅發行了1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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