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公債

國內公債是國家在本國境內發行的公債。簡稱“內債”。一般由中央政府發行,但也有由地方政府發行的。內債的債權人多為本國居民,其還本付息均以本國通貨支付。發行方法一般有: (1) 國家直接出售債券 (如國庫券);(2) 由國家發行短期債券,向銀行抵借款項;(3) 國家委託銀行代募公債。償還辦法一般分為: (1) 買銷法,即國家在市場上按時價購回公債;(2) 定期抽籤法,在規定期限內,採取抽籤辦法,對中籤者還本付息;(3) 建立償債基金等等。

光緒二十年(1894),清政府為應付中日甲午戰爭軍需,首次舉借內債,名稱為息借商款;光緒二十四年,又發行昭信股票,是為清政府第二次發行國內債券。宣統三年(1911)辛亥革命爆發,清廷第三次發行國內債券,稱為“愛國公債”,定額三千萬兩,未完成而清廷傾覆。清末有些省份也曾發行過公債。由於當時銀行信用事業不發達,清政府債券信度也不高,故清末國內公債對財政收入的實效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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