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刑法

意志刑法是“結果刑法”和“侵害刑法”的對稱。又稱“危險刑法”。從主觀主義的理論出發,認為違法性的判斷應著重於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即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作為處刑的基礎,而不應著重於侵害的結果

。意志刑法論者主張對於未遂犯應當與既遂犯同等處罰;對不能犯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對於限制責任能力人不能減輕處罰;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處以保全處分。意志刑法理論在德國法西斯主義時期曾盛行一時。參見“國社黨刑法法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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