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刑法,“意志刑法”和“危險刑法”的對稱。又稱“侵害刑法”。是指以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為標準判斷其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否予以刑事處罰的刑法規範。古代刑法一般表現為結果刑法。結果刑法在近代西方刑法中,由於犯意責任論的興起而被否定。在現代刑法中,由於嚴格責任論的興起,一些國家的刑法中存在著結果刑法規範。
中國刑法中不存在結果刑法規範。
刑法討論危險共同體的問題,主要是討論危險共同體在危險發生時的救助義務是否有“保證人”的地位,也就是說危險共同體能不能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比如驢友集體出遊即為危險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