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取款機故障取款,非法侵占銀行資金,屬盜竊行為。該詞語來歷是“許霆惡意取款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惡意取款
- 定義:利用取款機故障取款
- 性質:屬盜竊行為
- 來歷:來歷是“許霆惡意取款案”。
法律依據,詞條背景,正確看待,其他案例,辯論焦點,其他意義,
法律依據
詞條背景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後,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後反覆操作多次。後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攜贓款潛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天河區法院審理後,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並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今年5月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日前,廣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夥同同案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8年1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2008年3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以後以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本案抗訴以後,2008年5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將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許霆案的判決。
正確看待
銀行櫃員機其實就如銀行的營業員,擔當銀行與客戶之間現金支付的媒介作用,銀行櫃員機出錯也就像營業員把銀行的現金多支付給了客戶。這時,如果客戶知之再為之,主觀上就由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不過,這並不改變客戶從有故障的銀行櫃員機取款行為的合法性。也就是說客戶將銀行的現金占為己有儘管有主觀上的故意,但是由於沒有採用非法手段,如偽造銀行卡、破壞櫃員機等,也就缺少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所必須具有的犯罪手段的條件。
從法律性質上來說,銀行櫃員機出故障,就客觀上導致了銀行失去對其現金所有權的控制,其現金就如公共場所的遺忘物,只要有銀行卡的客戶都可以取走。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處罰。
中國刑法為侵占遺忘物的犯罪規定了“拒不交出的”的程式,也就是說,只有當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物後,經權利人向其要求交出或退還而拒絕交出或退還他人財物時才能構成侵占罪。
其他案例
第二天上午,唐風軍再次跑到那台ATM機上轉賬,直至卡里的金額猛漲至2254586.70元。中午,唐風軍將此事告訴了弟弟唐風光。兩人決定,先由弟弟唐風光去新開戶一張卡,唐風軍再通過ATM機將自己借記卡里的錢轉到新卡上,最後再通過新卡取錢。按照這個方案,唐風軍將自己卡里50多萬元金額轉到新卡里。29日下午唐氏兄弟倆分別從十多家銀行取走現金579500元。
2007年12月被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批捕。
2008年3月26日,寧波市檢察院以唐風軍、唐風光涉嫌盜竊罪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辯論焦點
● 一派認為惡意取款無罪,但惡意取款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銀行;
● 另一派認為惡意取款有罪。認為有罪派主要是部分法學學者及律師,該派又可分為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惡意取款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金融機構)支持廣州中院一審判決;第二種觀點認為惡意取款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第二種觀點認為惡意取款的行為構成詐欺罪。
其他意義
由惡意取款所引發的公共議題不僅包括罪與非罪,罪重或罪輕,更包括了平等保護、有效辯護、程式正義、司法獨立、罪刑相適應等諸多現代司法理念。進入重審程式之後,公眾既擔心司法能否打破“官不悔判”的潛規則,又隱憂於承受了輿論重壓的法官們會否只顧迎合民意,而不顧手中所操持的是司法權柄,本應唯法是從。
民意沸騰與獨立審判的碰撞,會否令本就欠缺獨立主張的司法再次失去其應有的品格,從而洞開民意干涉司法之管道。從理論上說,尊重民意與尊重法律並不必然存在著對立,它們之間應該有著某種微妙的平衡。作為法官,如果硬要說對民意保持視而不見,這似乎強人所難。要的就是走在這樣的鋼絲繩上,能夠心無二致,不為民意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