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

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

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是由惠州市金鑫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發起籌備成立的。2015年6月24日正式得到惠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團體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
  • 外文名:Huizhou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 成立時間:2015年7月
  • 現任會長:萬克焱
  • 縮寫:HASME
  • 對象:惠州市中型、小型企業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介紹,協會章程,協會宗旨,財務管理,團隊,

協會介紹

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是由惠州市金鑫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發起籌備成立的。
2015年6月24日正式得到惠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團體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015年7月25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市民政局葉思南副局長,社會組織管理局副局長農麗芬及肖華生科長等出席了會議,市民政局葉思南副局長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他說:“第一,要把中小企業協會構築成為促進我市企業家“乘勢而上、壯大自身”的平台。第二,要把中小企業協會建設成為一個團結協作的示範點。第三,中小企業協會要按照有關法律和章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我市的未來要靠我們用雙手去創造。讓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成立為新的起點,抓住機遇,振奮精神,紮實工作,開拓創新,在推進我市經濟建設的偉大實踐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了協會理事會班子,選舉萬克焱擔任會長、選舉尹金泉擔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周文輝擔任常務副會長、唐楊擔任常務副會長、雷樹生擔任常務副會長、鄧尚聖擔任常務副會長、陳思鳳擔任常務副會長、袁延輝擔任常務副會長、朱飛機擔任常務副會長,黃成國擔任副會長,朱建成擔任理事、陳群擔任理事,牛力擔任監事長、王勇平擔任監事、李小平擔任監事。
協會目前有正式會員50家,已獲市民政局“關於同意成立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的批覆”及已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協會現在惠州市麥地南東二路2號,金鑫酒店八樓辦公。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Huizhou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縮寫:HASM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惠州市中型、小型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發揮協會的促進、服務、維權、自律作用,圍繞提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中小企業家素質、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而開展各項活動。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支持鼓勵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研究中小企業發展的體制和機制,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議,在政府與中小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中小企業誠信守法,積極承擔社會義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惠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惠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惠州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惠州市麥地南東二路2號8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二)研究和探討中小企業的發展方向、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訴求和建議,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三)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創新、節能減排、企業信息化、人才引進、對外合作、會議展覽和法律諮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信用評價和培訓認證等服務;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中小企業開發新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與技術、參與政府採購與國際採購提供服務;
(五)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六)受政府委託研究與制定職業經理人評價與推薦制度,建立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培訓評價、交流推薦體系,加快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七)積極開展與不同國家和地區中小企業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工作,開展理論研討,舉辦相關會議,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九)組織推廣先進經驗,宣傳優秀中小企業與企業家,促進中小企業品牌建設和自主創新;
(十)加強企業誠信自律,引導企業誠信守法,提升職業道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十一)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十二)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聘任制)、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1名監事長和2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7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發揮協會的促進、服務、維權、自律作用,圍繞提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中小企業家素質、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而開展各項活動。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支持鼓勵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研究中小企業發展的體制和機制,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議,在政府與中小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中小企業誠信守法,積極承擔社會義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的業務範圍
2、研究和探討中小企業的發展方向、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訴求和建議,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3、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創新、節能減排、企業信息化、人才引進、對外合作、會議展覽和法律諮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信用評價和培訓認證等服務;
4、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中小企業開發新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與技術、參與政府採購與國際採購提供服務;
5、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6、受政府委託研究與制定職業經理人評價與推薦制度,建立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培訓評價、交流推薦體系,加快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7、積極開展與不同國家和地區中小企業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8、開展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工作,開展理論研討,舉辦相關會議,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9、組織推廣先進經驗,宣傳優秀中小企業與企業家,促進中小企業品牌建設和自主創新;
10、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誠信守法,提升職業道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11、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12、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財務管理

為保障本協會工作的正常進行,合理使用協會的資產,提高協會資產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根據《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和惠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有關財務規定,特制定本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協會收入和協會資產使用原則
(一)會費收入主要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贊助費、經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活動或服務的手續費收入、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資助和社會捐獻等。
(二)協會經費主要用於協會活動和協會日常辦公費用,以及按照本會章程開展的各項活動支出。嚴禁個人和企業將協會的資產以任何形式占有(炒股、轉讓、挪用等),不得向任何單位出借協會資產。經費可用來低風險投資,投資金額和方向由理事會決定。
(三)協會的經費一定要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合理規範。
(四)協會資產為會員共有財產,依照國家機構和社會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運作管理,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接受協會理事會的日常檢查、監督、審計。
第二章 協會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協會的財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法》等有關法律及政策。
(二)協會配備會計和出納各一名,分工負責。會計人員負責會計審核、編報會計報表,出納人員負責登記會費等各種收入和其他款項的收繳,經費支出,辦理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檢查票據,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三)財務人員應當做到:
1、要盡職盡責,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忠於職守,理好錢財;
2、要認真細緻,及時準確,賬目要做到日清月結,一月一報,重大活動要編制費用明細報表,年終要及時編制財務報表;
3、要做到賬務相符、帳帳相符,保證日常財務無差錯,建立財務檔案,妥善保管各種財務資料,不得遺失;
4、要掌握收支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供信息,當好參謀。
(四)秘書長組織有關人員負責編制協會年度收支計畫,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理事會審定,並組織貫徹執行。
(五)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六)根據協會的收支情況,按月編制財務報表。月報表分別報會長、秘書長,半年財務報表報理事會成員,年度財務報表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七)接受財稅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第三章 協會經費管理
(一)協會在銀行專設有基本賬戶,根據銀行要求辦理有關手續,賬戶專戶專用,只供本會收支之用,賬戶不得轉讓,不得出租、不得出錯、不得為企業和其他單位代收付資金。
(二)收取會費的票據一律使用惠州市社會團體會費的收據;其他業務代辦和服務手續費等有償服務收入使用惠州市財政局的統一收據。財務人員在核實會費進賬後,給交款人開具財務收據,一聯給交款人,一聯留存做賬。收到款必須及時將現金存入本會的專用賬戶,否則視為挪用協會資產。
(三)為確保現金的安全,周轉資金不超過10000元,並做到現金、支票、印章入保險柜保管,不得在抽屜里“過夜”,不得私自帶回家;為確保支票安全,銀行支票、協會財務印章和法人印章要分人分開保管。
(四)協會經費開支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一切開支按照預算線上、開支在後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五)報銷手續。
1、原則上當日費用當日報銷,不得跨月份報銷。
2、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並註明原因及用途,經秘書長(或分管財務負責人)審核後報會長審批,方可開支。
3、對所有報銷的內容,相關人員必須就其真實性、合理性及必要性進行審核,對手續不完善的有權拒絕付款。
(六)審批手續。辦公室必須做好每月正常開支(含員工工資福利、辦公費用、汽油費以及今後的房租、水電費、管理費等)預算表,經秘書長(或分管財務負責人)審核後報會長審批。辦公室按審批同意後的預算項目開支。如遇突發性開支項目(如賑災、重大活動開支等)辦公室必須另行做好預算外開支申報表,經秘書長(或分管財務負責人)審核後報會長審批,方可開支。
(七)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章 協會專職或臨時人員工資及福利
(一)協會辦公室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二)秘書長工資及福利由會長會議決定。
(三)臨時聘用人員的聘金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辦公室擬定後報會長批准。
第五章 財務公開和監督
(一) 財務管理實行公開、透明、規範的原則。
(二)每年度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一次,由會長委派一名理事和指定一名外部監督員(非會員)進行聯合審計。由秘書長匯報最新的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三)每年度協會的年終財務報告應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張榜公布,接受廣大會員的監督審查。
第六章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後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團隊

成立支部委員會、志願服務總隊
2017年1月7日,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2017年迎新春聯誼會暨中共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支部委員會、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志願服務總隊揭牌儀式,在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會議室隆重舉行。惠州市民政局副局長葉思南、惠州市中小企業局局長葉育強、惠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局長鄧文漢、原惠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朱湘暉、惠州市中小企業局民營經濟科科長曹革命、惠州市仲愷經發局經信科科長嚴學敏,以及全體協會會員出席了揭牌儀式及聯誼會。
聯誼會開始前,召開了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舉行了中共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支部委員會及惠州市中小企業協會志願服務總隊的揭牌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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