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擬訂和編制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的產業規劃及產業政策職責劃給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加強巨觀經濟管理
1、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經濟安全;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完善政府投資管理,搞好重大項目布局,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對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能力;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城鄉、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2、及時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屬於規定許可權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按國家、省、市規定需核報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及由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或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外,區分不同情況由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3、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除規定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外,由行業管理部門制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縣經濟形勢及發展情況;抓好全縣經濟運行情況的預測、預警、綜合和信息服務,為縣委、縣政府提供可靠的政策建議和決策依據。
(三)研究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資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縣固定資產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縣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上報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做好產業規劃、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七)研究提出綜合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參與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
(八)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編制和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並進行監測評估。
(九)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總量平衡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
(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和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參與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
(十二)提出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安全措施、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以及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收儲、動用計畫建議;提出糧食巨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措施;監測分析糧食供求形勢,完善糧食應急機制;擬訂糧食管理規定、辦法和措施,負責軍糧供應管理。
(十三)負責國民經濟動員相關工作。
(十四)主管全縣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工作。
(十五)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工作,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除規定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省政府審批外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十七)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與上級發展和改革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發展和改革局的職能內設四個股。
(一)人事股
負責黨務、人事、工會、紀檢、計生、普法宣傳、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書檔案管理、保密、機關財務後勤等工作。
(二)綜合股
負責資料綜合、資料匯報、組織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對規劃實施情況和年度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提出調整意見;統籌協調經濟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協調發展規劃;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在國家、省、市規劃和政策的指導下組織擬訂本縣能源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並承擔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事項。
(三)農財股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農林水利等投資計畫;參與編制水資源配置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規劃。研究分析財政、金融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發展等融資的重大問題。
(四)投資股
監測分析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提出促進社會投資的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上報建設項目、投資項目;擬訂政府投資規劃、計畫,審核安排縣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承擔投資備案項目綜合管理和投資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利用國外貸款項目,按規定許可權發放國家鼓勵類投資項目確認書;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統籌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提出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推進清潔發展,提出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建議。除規定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省政府審批外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正股級
組織開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和日常監測工作;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縣鎮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省、市安排本縣投資項目、縣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縣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和檢查;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糧食局: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巨觀調控,協調和指導糧食的行銷運作,研究提出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糧油購銷與進出口、地方糧油儲備規模與收儲計畫建設,調劑市場流通糧油餘缺。研究擬訂糧油政策性補貼、信貸資金計畫;協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研究擬訂糧油購銷價格指導原則、儲備糧管理、糧食質量標準、檢測制度;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的執法管理,貫徹執行糧食應急預案,擬訂軍民糧油供應措施、抗災搶險、水利移民等糧油供給措施並監督實施。
物價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和實施全縣物價價格收費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負責價格分析、預測和監控,把好價格調控關。切實管好國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按有關政策規定審核價格,規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反對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行為,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並受理和處理價格收費投訴舉報。指導、監督縣直業務主管部門和鄉鎮價格、收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部門之間的價格、收費爭議。並在政府指導價格和政府定價外收取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費用和管理會費。積極參與糧食風險基金、儲備糧制度的運作和監督,充分利用價格扛桿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進步。
四、其它事項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按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五、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