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惠來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惠機編〔2009〕16號),設立惠來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縣
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下列職責交給直屬相關事業單位承擔。
1、土地開發與整理、土地復墾等的實施工作。
2、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以及土地使用權交易具體業務工作。
3、基礎測繪、地籍測繪任務。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和礦產資源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補充耕地工作並進行指導、監督落實,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參與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辦縣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一)人事秘書股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起草局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重要檔案及史志編寫工作,負責局機關會議組織、文秘、收發、機要檔案、保密、保衛、信息、調研、外事、接待以及機關後勤、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工作;負責視窗辦文協調管理;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財政撥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有關工作,負責協助財稅部門做好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市、縣規定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黨群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起草綜合性國土資源管理政策並對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行政案件的複議、聽證工作;組織本系統幹部職工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宣傳、對外業務合作與技術交流工作。
(二)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組織編制指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和專項規劃;擬訂土地後備資源和荒廢土地開發墾復規劃;制訂土地資源治理和保護措施;負責農地用途管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措施;編報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編報和審核耕地補充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負責新增耕地項目的驗收、報批和項目跟蹤管理;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審核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全縣徵用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負責土地估價機構、中介機構資格的審查上報工作;審核、發布建設用地信息。
(四)地籍管理股(掛縣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子)
負責土地資源及其權屬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勘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五)測繪管理股
編制本縣的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和測繪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仲裁測繪糾紛;審查測繪單位資質和測繪任務登記,負責管理測繪成果;負責本縣地圖編繪出版的審查;協助民政部門勘定行政界線;保護測量標誌。
(六)地質礦產管理股
編制和組織實施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指導與審核鎮級礦產資源規劃;負責採礦權的審批登記和發證工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年度檢查;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為;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指導、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指導地質環境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審查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核認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和城市地質環境;承擔作為普通建材的砂、石、粘土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工作;調處採礦權爭議和糾紛;參與或組織調處礦產資源勘查爭議和糾紛。
四、直屬機構:執法監察大隊
組織對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察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違法案件;組織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縣轄區土地、礦產資源、測繪和土地利用、開發、保護和權屬變更情況的巡查;跟蹤監督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情況;負責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完成局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派出機構
惠城國土資源管理所、靖海國土資源管理所、神泉國土資源管理所、隆江國土資源管理所、葵潭國土資源管理所、東隴國土資源管理所、華湖國土資源管理所、前詹國土資源管理所、溪西國土資源管理所、周田國土資源管理所、仙庵國土資源管理所、鰲江國土資源管理所、岐石國土資源管理所、東港國土資源管理所為縣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股級。其主要職責是:承擔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動態巡查及監測任務,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並予報告;協助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六、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按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七、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