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中共惠來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農業局。
(三)加強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研究,加強對農業、農村和農民(以下簡稱“
三農”)工作的綜合協調。
(四)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強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五)增加學生飲用奶定點企業資格認定的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農業和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經濟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
(二)擬訂種植業、畜牧業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規範性檔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濟管理體制的工作。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承包糾紛仲裁,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組織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措施和項目建議。
(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制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動物重大
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方案,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農藥、防疫物資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檔案,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
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方案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運用工程設施、農藝、生物等措施發展
節水農業。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綜合協調縣直涉農部門和駐惠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國際、國內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縣農業綜合開發的日常工作,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開發項目。
(十七)承辦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扶貧開發和革命老區建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省市農業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局設10個職能股(局):
(一)人事秘書股(掛農業應急管理辦公室、交流合作股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和後勤服務工作;擬訂局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黨務、勞動工資和工、青、婦、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的培訓教育;負責對局直屬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負責農業應急管理有關工作。
協調、指導農業企業境外投資、農業招商引資和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組織指導農業會展、洽談會等活動;負責縣級農業招商項目規劃以及機關、直屬單位的有關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市場信息股(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牌子)
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農村 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和推進“三農”工作的建議;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建議;起草農業地方性檔案,承辦農業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農業政策、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培訓;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和信息,總結、推廣“三農”工作先進經驗。
提出主要農產品生產成本、價格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建議;承擔種植業統計有關工作,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制建設規劃;承擔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
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關工作。
(三)發展計畫股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農業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查;承擔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區域工作,引導農業結構調整。
(四)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股(掛縣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措施,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提出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措施,指導農業現代化建設;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五)農村經濟組織管理股
貫徹執行上級農村經濟組織的有關政策法規;擬訂農村經濟組織的發展規劃和措施;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合作經濟收入分配統計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工作。
(六)科技教育股
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措施;承辦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工作;承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的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產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外來物種的管理。指導農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和有關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及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七)種植業管理股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種植業相關生產建設項目;指導農作物新品種和適用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收集、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肥料、農藥、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田基本建設的規劃;指導發展節水農業工作。
(八)農業綜合開發股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擬訂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按上級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批准的計畫組織項目實施,對竣工項目組織全面驗收;參與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管理。
(九)農村建設綜合管理股
提出農村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建議;擬訂農村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農村體制改革試點、示範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經營管理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金融保險制度和農林牧漁體制改革創新。
綜合協調縣直和中央、省、市駐惠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協調處理“三農”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審核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政策建議;組織開展“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研究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建議,擬訂新農村建設實施方案,組織、指導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試點、示範工作。
(十)縣畜牧獸醫局(掛縣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負責動物防疫、防疫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獸藥殘留監督、飼料質量安全監督的指導和管理工作;依法實施種畜禽、牧草、飼料、飼料添加劑、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和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承擔畜禽遺傳資源和牧草地資源保護工作及學生飲用奶定點企業資格認定。
掛靠機構: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掛縣老區建設辦公室牌子)
擬訂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山區、貧困地區的扶貧開發和革命老區建設工作;協調組織縣直機關定點扶貧工作;負責扶貧資金、扶貧基金及老區建設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承辦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省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一)縣直各部門制訂有關涉農的規範性檔案和涉及農民負擔的規定措施時,要徵求農業局意見。
(二)縣國土資源局制訂有關租用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或農業用地方面的規定時,要徵求農業局的意見。
五、其它事項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按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