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來縣海洋與漁業局

根據《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惠來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惠機編[2009]16號),設立惠來縣海洋與漁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來縣海洋與漁業局
  • 地點:惠來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海洋災害預警測報、海域使用權屬權證登記、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以及相關的濱海濕地保護管理等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三)增加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組織海洋基礎及綜合調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的職責。
(四)加強海洋事務綜合協調、生態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的統計、核算,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的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省、市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的海洋自然資源。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技研究和套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縣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省、市海洋與漁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海洋與漁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掛政策法規股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後勤、接待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組織、人事、黨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屬下單位的工、青、婦、計育工作。起草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和政策措施,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規章、規範性檔案評估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並組織漁港規劃和建設;承辦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業務管理系統等項目的有關工作。
(三)海域管理股(掛資源環境管理股牌子)
協調相關海洋事務,指導海洋開發活動;參與海洋基礎地理信息和綜合調查;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等規劃;承擔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報國家、省、市審批重大用海項目的協調工作;組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承擔縣海洋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承擔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開發、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海域、海島使用論證評估;審核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承擔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與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防治工作;承辦海洋與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國家索賠工作;組織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設,監督管理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指導監測、評估海洋災情和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防災減災系統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應急預案;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漁業股(掛科技教育股牌子)
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承擔水產養殖、捕撈漁業管理工作;承擔漁場漁汛信息發布和漁具漁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和漁業健康養殖;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工作,參與涉外漁業事件處理;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漁區合作經濟組織、漁民專業合作組織;承擔海洋與漁業統計、產業信息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引進、轉化和成果管理;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監督管理水產種苗引進。
(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承擔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和轉基因水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督、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指導水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建設;依法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漁業機械化、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實施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溯源制度。
四、直屬行政單位
廣東省漁政總隊惠來大隊,為惠來縣海洋與漁業局直屬行政執法機構,加掛“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惠來大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惠來檢驗站”牌子;副科級。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履行漁政管理和海洋監察職責,對外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對內保護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維持海洋綜合開發和漁業生產秩序。
(二)統一領導全縣海洋與漁業執法(以下“海洋與漁業執法”簡稱“執法”)的業務工作,編制並實施執法工作規劃。
(三)負責轄區內海洋執法監察、監督檢查海域使用、海砂開採、無居民海島使用、海洋工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等海上活動;開展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海島生態保護、陸源污染物排海的執法檢查。
(四)組織實施全縣海域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巡航監視,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承擔國家、省、市下達的我國管轄海域定期維權巡航執法,島礁巡查任務。
(五)受委託負責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實施伏季休漁制度;監督檢查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實施,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執法檢查。
(六)負責漁港及漁港水域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及漁業船舶海事調查處理。
(七)負責漁業船舶及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漁業船舶登記和職務船員、遠洋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審證、換證工作。
(八)統籌調配執法裝備;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指揮漁業船舶海難救助,以及抗洪、防台、搶險等工作。
(九)承擔漁業安全生產通信指揮系統並組織實施,協助農業部、省、市開展中國漁政指揮系統的推廣套用。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廣東省漁政總隊惠來大隊內設政治秘書股(加掛漁政指揮中心)、漁業船舶檢驗股、漁政漁港監督股、海洋監察股;下設廣東省漁政總隊惠來大隊靖海中隊;均為正股級。
五、其他事項
(一)與國土資源、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的關係
入海河口的灘涂在圍墾前由水務部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國土資源部門管理,主要江河入海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與建設,由水務部門會同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縣政府確定。海洋分界線向河一側由水務部門管理,向海一側由海洋與漁業部門管理。涉及港口規劃建設及航道運輸的,應事先徵求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
(二)與環境保護部門的關係
環境部門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全縣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國家分工的其他海洋和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三)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按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六、附則
本規定由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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