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州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整遷州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重講拘悼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州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州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縣(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州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州委和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黨的組織和州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州政府各部門兵戀碑及其工作人員和州政府及政府部門任命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縣(市)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督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州黨風黨紀教育規劃,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貫徹執行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意見、辦法,參與制定黨內法規。
八、調查研究州政府各部門和縣(市)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變更或撤銷全州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會同州委、州政府各部門及縣(市)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考察縣市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對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各部門紀檢組、監察室的領導、管理及有關幹部的考察任免;組織指導全州紀檢備催歡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李雲開 州委常委、州紀委書記主持州紀委全面工作。
韓思懿 州紀委副書記、州監察局局長協助州紀委書記抓州紀委日常工作,
主持州監察局工作。分管辦公室(警示教育基地)、幹部室,聯繫監察綜合室、糾風
室、執法室、恩施市和派駐一片區。
周輝軍 州紀委副書記分管信訪室、案件檢查與案件管理工作,聯繫調研法
規室、案件檢查一室、案件檢查二室、案件檢查三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利川市和派
駐二片區。
吳遠東州紀委副書記分管宣傳教育室、案件審理室及對口幫扶工作章備戲,聯繫
黨風廉政建設室,巴東縣及派駐三片區。
譚明威 州紀委常委分管執法效能監察室,聯繫鶴峯縣和派駐四片區。
王新林 州紀委常委分管黨風廉政建設室、調研法規室及機關黨群工作,聯
系來鳳縣和派駐五片區。
董奎 州紀委常委、州監察局副局長分管監察綜合室,聯繫最佳化辦、建始縣
和派駐六片區。
李培軍 州紀委常委分管案件檢查一室、案件檢查二室、案件檢查三室、案
件監督管理室,聯繫宣恩縣和派駐七片區。
彭立華 州紀委常委分管糾風室,聯繫鹹豐縣和派駐八片區。
內設機構
州紀委(州監察局)共設13個職能室。
一、辦公室
負責少乘廈紋綜合、分析全州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工作計畫、總結、報告、信息、簡報和其他重要檔案,編寫州紀檢監察工作大事記;負責州紀委常委會、全委會及有關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承擔案件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檔案運轉、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統計報表、通信收發、辦公自動化建設、對外聯繫、接待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的檢查督辦工作;負責行政事務的管理;協調機關各室的有關工作。
二、監察綜合室
負責收集、綜合、研究行政監察工作和政紀案件的情況,組織起草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報告和檔案及領導講話,編髮監察簡報,處理日常行政監察業務;負責以州監察局或監察局辦公室的名義與省監察廳、州政府及其各部門和縣市、鄉鎮政府的聯繫;負責以州監察名義召開的會議組織和籌備工作;負責監察局檔案的妹兵犁運轉、管理和行政事務工作;承擔與特邀監察員的聯繫工作。
三、宣傳教育室
負責宣傳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對黨員、幹部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組織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歸口管理州紀檢監察幹部培訓中心;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新聞報導、紀檢刊物征訂發行和全州紀檢監察系統宣傳教育工作的業務指導。
四、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綜合分析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縣處級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負責監督檢查、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建議;組織全州性或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檢查、指導全州黨風廉政制度建設。
五、執法監察室
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在各部門、各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提出執法監察工作的計畫和建議,對執法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組織開展全州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參與州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執法檢查活動;起草有關執法監察工作的監察決定、監察建議及有關檔案,負責對全州紀檢監察系統執法監察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六、紀檢監察一室
負責承辦州直黨群、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系統州管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以及對這些部門案件查處工作的業務指導。
七、紀檢監察二室
負責承辦州政府各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州管幹部和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上述部門和單位案件查處工作的業務指導。
八、紀檢監察三室
負責承辦各縣市州管幹部和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縣市案件查處工作的業務指導。
九、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州紀委、州監察局立案查處的案件和縣市、州直委、辦、局黨組、紀檢監察機構及政府報批和備案的違反黨紀的案件;審理下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上報的特別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受理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對州紀委、州監察局給予的黨紀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複議複審;受理黨員行政監察對象不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複議複審決定的申訴,並按照程式規定進行複查覆核;督促檢查經省紀委、州委和州紀委對案件批覆意見的落實;辦理解除行政處分事宜。
十、信訪室(舉報中心)
負責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辦理民眾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督促催辦轉請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訪舉報問題以及領導交辦的信訪件等;核查部分時間緊、情節簡單的舉報線索,受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調查了解民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綜合反映帶普遍性傾向性的信訪信息;制定有關信訪舉報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縣市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一、幹部管理室
負責協助州委管理的紀檢監察幹部、縣市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和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領導成員的考察工作,承辦調整任免的具體事宜;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組織建設情況,受理涉及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問題的來信來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紀檢監察系統的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委、局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資核准和機關工作人員的考察、任免、調配、錄用、聘請、獎懲等工作,辦理離退休和退職手續,做好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配合機關黨組織做好機關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州監察局特邀監察員的選聘工作。
十二、調研法規室
負責全州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的調查研究,承擔紀檢監察工作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理論探討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重要檔案、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負責起草、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參與有關部門擬定黨內和行政法規;負責縣市紀檢監察機關上報備案的政策規定的備案審查工作;對上級業務部門徵求意見的法規和州人大、州政府草擬的法規、規章提出修改建議;承擔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調查研究及解釋工作。
十三、州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落實州政府和省糾風辦的工作部署,制定全州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計畫、有關檔案和規定;對全州糾風工作開展調查、檢查,提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建議;總結推廣糾風工作經驗和典型,查辦各級領導批示的典型問題和案件。
王新林 州紀委常委分管黨風廉政建設室、調研法規室及機關黨群工作,聯
系來鳳縣和派駐五片區。
董奎 州紀委常委、州監察局副局長分管監察綜合室,聯繫最佳化辦、建始縣
和派駐六片區。
李培軍 州紀委常委分管案件檢查一室、案件檢查二室、案件檢查三室、案
件監督管理室,聯繫宣恩縣和派駐七片區。
彭立華 州紀委常委分管糾風室,聯繫鹹豐縣和派駐八片區。
內設機構
州紀委(州監察局)共設13個職能室。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分析全州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工作計畫、總結、報告、信息、簡報和其他重要檔案,編寫州紀檢監察工作大事記;負責州紀委常委會、全委會及有關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承擔案件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檔案運轉、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統計報表、通信收發、辦公自動化建設、對外聯繫、接待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的檢查督辦工作;負責行政事務的管理;協調機關各室的有關工作。
二、監察綜合室
負責收集、綜合、研究行政監察工作和政紀案件的情況,組織起草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報告和檔案及領導講話,編髮監察簡報,處理日常行政監察業務;負責以州監察局或監察局辦公室的名義與省監察廳、州政府及其各部門和縣市、鄉鎮政府的聯繫;負責以州監察名義召開的會議組織和籌備工作;負責監察局檔案的運轉、管理和行政事務工作;承擔與特邀監察員的聯繫工作。
三、宣傳教育室
負責宣傳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對黨員、幹部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組織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歸口管理州紀檢監察幹部培訓中心;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新聞報導、紀檢刊物征訂發行和全州紀檢監察系統宣傳教育工作的業務指導。
四、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綜合分析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縣處級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負責監督檢查、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建議;組織全州性或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檢查、指導全州黨風廉政制度建設。
五、執法監察室
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在各部門、各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提出執法監察工作的計畫和建議,對執法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組織開展全州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參與州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執法檢查活動;起草有關執法監察工作的監察決定、監察建議及有關檔案,負責對全州紀檢監察系統執法監察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六、紀檢監察一室
負責承辦州直黨群、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系統州管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以及對這些部門案件查處工作的業務指導。
七、紀檢監察二室
負責承辦州政府各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州管幹部和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上述部門和單位案件查處工作的業務指導。
八、紀檢監察三室
負責承辦各縣市州管幹部和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縣市案件查處工作的業務指導。
九、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州紀委、州監察局立案查處的案件和縣市、州直委、辦、局黨組、紀檢監察機構及政府報批和備案的違反黨紀的案件;審理下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上報的特別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受理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對州紀委、州監察局給予的黨紀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複議複審;受理黨員行政監察對象不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複議複審決定的申訴,並按照程式規定進行複查覆核;督促檢查經省紀委、州委和州紀委對案件批覆意見的落實;辦理解除行政處分事宜。
十、信訪室(舉報中心)
負責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辦理民眾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督促催辦轉請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訪舉報問題以及領導交辦的信訪件等;核查部分時間緊、情節簡單的舉報線索,受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調查了解民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綜合反映帶普遍性傾向性的信訪信息;制定有關信訪舉報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縣市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一、幹部管理室
負責協助州委管理的紀檢監察幹部、縣市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和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領導成員的考察工作,承辦調整任免的具體事宜;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組織建設情況,受理涉及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問題的來信來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紀檢監察系統的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委、局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資核准和機關工作人員的考察、任免、調配、錄用、聘請、獎懲等工作,辦理離退休和退職手續,做好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配合機關黨組織做好機關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州監察局特邀監察員的選聘工作。
十二、調研法規室
負責全州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的調查研究,承擔紀檢監察工作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理論探討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重要檔案、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負責起草、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參與有關部門擬定黨內和行政法規;負責縣市紀檢監察機關上報備案的政策規定的備案審查工作;對上級業務部門徵求意見的法規和州人大、州政府草擬的法規、規章提出修改建議;承擔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調查研究及解釋工作。
十三、州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落實州政府和省糾風辦的工作部署,制定全州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計畫、有關檔案和規定;對全州糾風工作開展調查、檢查,提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建議;總結推廣糾風工作經驗和典型,查辦各級領導批示的典型問題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