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行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統一,從源頭上防止違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出台,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與監督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忻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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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實施後評估、清理和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者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範、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屬於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部門內設機構和其下屬單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並公布規範性檔案。
第五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循法制統一原則,規範性檔案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牴觸;
(二)遵循權責一致原則,保障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許可權、程式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遵循精簡效能原則,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文字精練、準確無誤,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
(四)體現改革精神,尊重市場經濟規律,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五)體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的,應當規定保障其權利實現的途徑。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將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清理、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立項計畫、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評估論證、起草部門審查、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簽署公布、備案等程式進行。規範性檔案制定過程中應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
因發生重大災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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