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區教育科技局

忻州市忻府區教育科技局

根據《中共忻州市忻府區委、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忻州市忻府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府發〔2019〕6號),制定本規定。

忻州市忻府區教育科技局是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教育科技局。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受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研究教育領域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方針政策、教育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協調督促落實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區教育科技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區教育科技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忻州市委、忻府區委關於教育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服從黨對教育科技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忻府區教育科技局
  • 所屬部門: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忻州市忻府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區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政策和規劃,起草全區有關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區中國小、幼兒和特殊教育各類學校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根據設定標準,負責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調整和教育教學管理;負責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巨觀指導與協調,負責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工作。貫徹落實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檔案,規劃全區中國小的教材建設和使用管理,負責地方教材的編寫、審定、使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全區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全區各級各類教育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檢查、驗收;指導全區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工作。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發展與改革,貫徹落實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指導檔案,申報職業高中、審核職業初級中學校的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規範中等職業教育教材使用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負責本部門教育科技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定教育科技經費籌措、教育科技撥款、教育科技基建投資的政策,負責統計全區教育科技經費投入情況,監測全區教育科技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負責國內外對我區教育科技援助和教育貸款的管理。
(七)指導全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和國防教育工作。指導中國小校外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區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九)制定全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的有關政策措施。
(十)統籌管理全區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名和繼續教育工作;統籌管理全區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擬定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招生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
(十一)組織指導全區教育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智力項目引進計畫,開展與港澳台教育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漢語語言文字的規範化建設,指導推廣國語工作。
(十三)指導全區成人教育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的有關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民辦教育的設定、審批、管理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勞動教育、職工教育、崗位培訓和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工作。
(十四)規劃並指導全區教育科研工作;巨觀指導全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教科研成果的套用和推廣。
(十五)指導、監督教育系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助學貸款發放工作。
(十六)貫徹執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訂全區科技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全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最佳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推進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十七)牽頭建立全區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區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十八)擬訂區級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區級重大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培育和推薦市級以上(含市級)重點實驗室等平台,推動全區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十九)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促進以鄉村振興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發展。
(二十)牽頭全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重大科技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二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區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政策措施。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申報和管理,指導區域創新發展和科技資源合理布局,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科技園區的建設。
(二十二)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統籌科研誠信建設,指導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三)組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全全區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擬訂全區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六)職能轉變。區教育科技局要深化教育領域“放管服效”改革,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學校辦學主體作用,全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統籌教育資源,加強對辦學方向、標準質量的規範引導。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語委辦、黨委辦公室、機關支部)
1、負責教科系統黨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加強黨的領導,落實黨組的主體責任;擬訂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加強黨的領導的有關制度並組織落實;負責機關黨組黨委與區委的黨務聯繫;承辦機關黨組會議,落實會議議定事項;承辦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研究教育科技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地方性教育科技政策、規定及實施辦法;對局內和其他部門起草的有關教育科技的政策性檔案負責提出審核意見;承辦全區教科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有關工作;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
3、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檔案運轉、管理和重要文電的起草工作;負責局務會、局機關工作會議的組織安排並督辦;負責新聞宣傳及文秘工作,做好通訊報導的有關資料的收集、歸檔、發放工作。
4、負責印鑑的管理使用。
5、指導全區、貫徹落實全國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推動全區語言文字的規範化建設,指導全區國語推廣、測試工作。
6、對各級人大代表議案與政協委員提案的分理和督辦。
7、負責全區教育系統計畫生育工作。
8、負責信訪、來訪等事項的受理、登記、分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
9、負責組織教育系統工會依據工會的“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開展工作。
編制2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二)人事股
1、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各級各類學校的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全區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加強對中國小教師工作的統籌、規劃、管理,依法落實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培養培訓、考核獎懲、人事調整、檔案管理、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等職責;指導教科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科幹部培訓工作;指導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骨幹教師隊伍建設。
2、負責中國小、幼兒教師及科技人員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的推薦、評審工作;負責中國小、幼兒教師及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學年度考核工作;協助區人社局進行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及續聘工作。
3、指導大中專畢業生頂崗支教、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區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4、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區引進國外專家工作,開展與港澳台教育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
編制2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三)計畫財務股
1、編制全區基礎教育規劃、基礎教育統計報表,擬定全區中國小規模及招生計畫。
2、參與擬定教育科技經費籌措、教育科技撥款、學生資助政策;編制直屬單位和各級各類學校經費的預算和決算;編制重大科技攻關和重點實驗室項目的計畫及相關經費的安排;負責全局直屬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及科技經費的核撥、開支、管理;管理各級各類學校、直屬單位的基建投資和科技投入;負責全區教育科技基本建設和校舍維修改造工作;負責各學校重點工程的相關事宜;制定和檢查校舍安全工程實施進度;配合審計作出工程預算;統計並監督全區教育科技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負責全區教科系統的外資利用工作;負責教科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物價檢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促進科技風險投資機制的發展;會同發改、財政部門擬定有關學校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負責全區教育科技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管理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教育基金;負責農村公辦中國小的財務核算。
3、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後管理工作;負責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貸款代償管理工作。
編制2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四)基礎教育股
1、承擔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巨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擬定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負責落實義務教育辦學標準,規範辦學行為,推進教學改革;擬定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的發展政策和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檔案;規劃全區中國小的教材建設和使用管理,負責地方教材的編寫、使用、管理和審定的相關工作,推進課程改革;指導中國小教育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指導基礎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和質量監控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區高考招生、中考招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工作。
2、參與制定忻州市忻府區所轄學校、幼稚園招生計畫並組織實施招生工作;認真做好學生入學通知書的發放、學籍註冊、學業管理及國小、國中畢業證書的驗印、發放工作。幼稚園學籍註冊、管理工作。指導特殊兒童教育。
3、指導中國小德育工作、思想政治課的教育教學工作;指導中國小校共青團、少先隊工作和班主任、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中國小校園文化建設工作;規劃、指導中國小校外教育工作。
4、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定相關政策和教育教學指導檔案;規劃、指導相關專業的師資培養、培訓工作;協調、組織教育系統大型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軍訓工作。
5、指導全區教科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教科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學校疾病防控、食品衛生及校車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校園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及時報告和處置所屬學校涉及安全穩定的重大問題。
編制2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五)成人、職業教育股(自考辦)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成人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社會力量辦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我區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措施。
2、管理、指導全區掃除青壯年文盲後的繼續教育和農民實用技術教育工作。
3、根據市教育局的安排,完成好成人高校、成人中專和教師資格證的報名等相關工作。
4、掌握了解、檢查督促職業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5、擬定民辦幼稚園、民辦國小和成人教育機構的發展規劃。
6、負責民辦幼稚園、民辦國小和非學歷成人教育機構的評估和審批工作。
7、負責對民辦幼稚園、民辦中國小和非學歷成人教育機構的管理、 指導和監督, 對不合格的予以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編制1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六)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1、貫徹和執行國家、省教育督導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 擬定本區教育督導工作的規章、規劃和年度計畫。
2、負責對各鄉、鎮(辦事處)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區直學校及其它學校的工作進行督導、檢查、評估、驗收;指導各鄉、鎮(辦事處)開展督導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的督導工作經驗。
3、組織開展全區教育督導科研工作。
編制1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七)經費保障核算中心
1、嚴格執行《會計法》, 嚴格按照財政部、教育部的中國小財務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及時規範地做好資金結算、會計核算和財務統一報支工作。
2、按照上級政府關於深化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要求,負責協調、實施保障機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經費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3、規範預算管理,堅決制止亂收費,對各中國小的經費收入、經營收入要求統一納入預算範圍內,統籌安排,統一使用。
4、保障辦核准學校基礎數據、預算編制,匯總各校資金撥付、資金使用、學校運轉等情況並統計上報。
5、負責擬定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方案草案。
6、負責營養餐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維護及運行工作。
7、做好“兩免一補”的登記、上報、發放等事宜,建立健全“兩免一補”檔案資料。
8、按時完成與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相關的其它事項。
編制1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八)科技股
1、積極推動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的發展,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類眾創空間、可持續發展實驗區、星火技術密集區、農業科技示範園區等科技體系的建設和發展;負責全區技術市場的管理;負責全區科技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管理。
2、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組建和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區科技人員的培訓工作。
3、制定全區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4、負責全區科技統計工作和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全區科技信息、科技新聞發布。
5、歸口負責管理國際科技合作工作,組織對外科技的交流、合作,組織實施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技術引進、技術出口審查工作;審核與協調民間科技合作交流項目;協助有關部門管理科技系統的國家安全工作。
6、指導各鄉(鎮)的科技工作。
編制2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人員編制

區教育科技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 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 2名,股級領導職數8名。

其他事項

區教育科技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忻州市忻府區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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