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

德州市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於2009年正式成立。協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為德州市公安局,監督管理為德州市民政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州市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9年
  • 業務主管:德州市公安局
  • 監督管理:德州市民政局
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承辦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行業發展的重大事項,諸如企業合作、兼併的中介事宜等;
(二)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及相關行業標準;組織企業
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資質審驗監督,加強對技防工程、技防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
(四)積極協調安防企業在開發、生產、經營、承接工程、技術合作、引進技術等事宜上的相互關係,使企業間既是競爭對手,又是合作夥伴;
(五)組織本行業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進行市場預測;建立德州市安防行業信息平台,為用戶、工程商、投資商、經營商架設信息橋樑,為會員、用戶提供有償諮詢服務;
(六)總結交流企業管理和改革的經驗,提高行業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組織行業內部交流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的工作經驗,提高經濟效益;
(七)宣傳、普及安防知識,提高人們的現代化安防意識;極引導安防消費,培育發展安防市場;受理消費者和行業單位的投訴,樹立安防行業在社會中的地位和形象;
(八)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組織人才交流,促進本行業員工隊伍素質的提高。
(九)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科技成果的套用;保護明星企業、名牌產品,積極為其開拓本市及國內外市場;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開展先進安防技術的有償中介轉讓;
(十一)組織與本行業有關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的展覽、展銷活動;組織協調本行單位參加國內外各種技術和產品展覽;
(十二)全面掌握技防行業資質能力、質量水平和客戶信譽等情況,積極向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優先推薦會員單位。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德州市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簡稱為安
防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其英文譯名為DEZHOU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DSPIA。
第二條本協會由本行業從業單位自願組成,屬非贏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章程所指的德州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包括:註冊地址在德州市內,從事防爆安全檢查、防盜報警、出入口控制、電視監控、防盜門鎖櫃和警用安全防範器材等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經營、維修、技術培訓、信息服務以及承接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的企事業單位。
本協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中介組織,依照政府要求推動企業進步,反映企業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
第三條本協會遵循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以“溝通服務、保護協調、規範發展”為宗旨,以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單位及全行業同仁,為發展我市安防事業,促進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已任。
本協會在行業內部具有協調、服務和監督的功能,充分發揮組織靈活、適應性強、與省內外、國內外同行聯繫密切的優勢,組織好企業聯合與國際國內信息交流,開展人員培訓和諮詢服務等活動,努力提高企業的人員素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我市安防行業整體健康有序地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德州市公安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德州市民政局。本協會自願接受德州市公安局和德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德州市東方紅西路甲4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建議,向政府提供行業發展的經濟政策、經濟法規等建議;
(二)承辦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行業發展的重大事項,諸如企業合作、兼併的中介事宜等;
(三)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及相關行業標準;組織企業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資質審驗監督,加強對技防工程、技防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
(五)積極協調安防企業在開發、生產、經營、承接工程、技術合作、引進技術等事宜上的相互關係,使企業間既是競爭對手,又是合作夥伴;
(六)組織本行業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進行市場預測;
建立德州市安防行業信息平台,為用戶、工程商、投資商、經營商架設信息橋樑,為會員、用戶提供有償諮詢服務;
(七)總結交流企業管理和改革的經驗,提高行業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組織行業內部交流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的工作經驗,提高經濟效益;
(八)宣傳、普及安防知識,提高人們的現代化安防意識;積極引導安防消費,培育發展安防市場;受理消費者和行業單位的投訴,樹立安防行業在社會中的地位和形象;
(九)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組織人才交流,促進本行業員工隊伍素質的提高。
(十)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科技成果的套用;保護明星企業、名牌產品,積極為其開拓本市及國內外市場;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開展先進安防技術的有償中介轉讓;
(十一)組織與本行業有關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的展覽、展銷活動;組織協調本行業單位參加國內外各種技術和產品展覽;
(十二)全面掌握技防行業資質能力、質量水平和客戶信譽等情況,積極向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優先推薦會員單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履行會員義務;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交驗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秘書長批准;
(四)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協會決議事項的表決權;
(二)對協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享受本協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經濟信息和技
術資料的權利;
(四)享受本協會安防網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六)取得本協會提供的資料及刊物的權利;
(七)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九)其他應予享受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提出發展本行業的建議;
(四)自覺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無故兩年以上不參加協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選舉理事會;
(六)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能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必須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一名副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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