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是為了適應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提高我市安防行業自我規範、自我管理的能力,由本市安防行業業內人士發起,於2004年12月31日正式獲得批准。協會英文名稱為:Tianjin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縮寫為:TPAPSTP。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
  • 外文名:Tianjin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
  • 縮寫:TPAPSTP
  • 成立時間:2004年12月31日
協會介紹,簡介,宗旨,歷史情況,機構設定,協會章程,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協會介紹

簡介

協會是由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管理、科研開發、生產、經營、推廣套用、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維修等技術服務和安防行業宣傳教育、出版、印刷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公安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市公安局的指導下,依靠行業集體的力量積極推進全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的發展,為會員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會員及全行業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助手作用,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發展與國內外相關企業、組織的經濟技術往來,加強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公共安全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歷史情況

2004年12月15日,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召開了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市公安局局長武長順、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秘書長靳秀鳳、公安部科技局三處處長李明甫及天津市社團局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出席會議,本市首批申請加入安防協會的188家企業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武長順局長被聘請為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慶生同志當選為協會理事長、李莉同志當選為協會秘書長。會上,武長順、靳秀鳳同志分別做了重要發言,就協會的建設和發展方向提出了要求。北京、上海、遼寧、湖北、深圳、湖南、陝西等八個省市、十一個單位的公安局技防部門、安防行業協會發來賀電,對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第一次代表大會表示祝賀。協會成立當天,改版後“天津安防網”網站進行了改版,進一步完善、強大了網站的服務功能,並將為每個會員單位開設了電子信箱。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是天津安防行業實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社會組織,是密切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它的成立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本市安防行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業內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安防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機構設定

名譽理事長
理事長
副理事長
常務理事
理事

協會章程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章程

(2011年7月8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Tianjin Public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寫為:TPSP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管理、科研、開發、生產、經營、推廣套用、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維修等技術服務和安防行業宣傳教育、出版、印刷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市公安局的指導下,依靠行業集體的力量積極推進全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的發展,為會員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會員及全行業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助手作用,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發展與國內外相關企業、組織的經濟技術往來,加強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公共安全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公安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安防行業管理部門在產業發展、行業規範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區鞍山道4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本行業的發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隨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管理辦法舉行聽證會,提出意見與建議;
(二)及時、準確地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在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反映會員單位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組織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發揮本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三)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
(四)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單位,本協會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對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五)積極參與制定和宣傳貫徹行業標準、規則,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安全防範系統工程的方案論證、工程評估、驗收等活動,促進安全技術防範的標準化及檢測工作質量的提高;
(六)開展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經驗交流和諮詢服務,利用行業網站向社會宣傳、推廣介紹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的產品及系統的信息,開拓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市場,促進行業技術水平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根據行業發展和管理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培訓各類人員,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
(八)以舉辦展覽、展銷、講座、講學,組織國內外考察、參觀等形式開展對外交流活動,收集國內外安全技術防範行業信息,分析行業動態,開展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繫,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活動及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套用,組織先進技術的有償轉讓。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即有相應的高級職稱);
(四)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六)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本協會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入會,所占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進行入會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交納會費並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協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五條 本協會實行民主表決機制,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為:
(一)按照註冊資本確定比例;
(二)按照年經營額確定比例;
(三)按照生產銷售企業和設計施工企業確定比例;
(四)按照公司類型確定比例。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協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發展辦公室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理事長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理事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1-2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工作;
(三)監督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發展辦公室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市行業協會發展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行業協會發展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行業協會發展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和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07月0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